2013年2月,2名社会调查员首次参加庭审。刘冬妮摄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 李大进 从“一张白纸”到走上歧路,每一个涉罪未成年人背后,都有很多值得深挖和总结的问题。弄清这些问题,对于帮他们重返正途,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这是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未检部门检察官们共同的办案心得。 从2012年开始,朝阳区检察院与社工组织合作,探索推出社会调查员制度,到2014年,该院办理的未检案件实现了社会调查全覆盖。截至目前,该院共对198人次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 拓荒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诉法的决定。尽管该法要到2013年才正式施行,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却有点等不及了。 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成为司法部门积极探索的“新宠”。由于此前在这个领域做过些探索,2012年6月,朝阳区检察院成为北京市检察机关社会调查试点单位。 时任朝阳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马迪接手这个任务后,和同事动起了脑筋。当时未检处只有8个人,每年办案量少说也有百余起,要想把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做扎实,只靠自己是不可能的。可是,要借助外力,该怎么去找呢? 这时候,另外一个关键人物鲁玉兰出现了。鲁玉兰是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的老师,长期关注社工领域并身体力行。由于工作关系,鲁玉兰和马迪他们比较熟悉。刑诉法修改后,北京市社工委也在积极谋划如何发挥社工作用帮助未成年人。在这个背景下,鲁玉兰和马迪他们碰撞出了创新的火花——就是之后的社会调查员制度。 2012年6月,朝阳区检察院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签订《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合作办法》,标志着社会调查工作合作机制启航。 2015年5月28日,记者见到了到朝阳区检察院就一起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作访谈的鲁玉兰和她的助手。鲁玉兰告诉记者,在试点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初期,遇到过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比如来自涉罪未成年人师长等访谈对象的排斥。 “你们是干什么的呀?”这是很多访谈对象的第一反应。为此,社会调查员们要费很多口舌向他们解释,做社会调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孩子的权益。 “我凭什么要相信你们呀?”是社会调查员们需要突破的另一重障碍。后来,鲁玉兰他们发现,把访谈地点约在检察院,能有效打消访谈对象的疑虑。 未检处的检察官们也在帮助社会调查员们赢得访谈对象的信任和配合。未检处检察官张宏伟介绍,除了以检察院的名义开具委托调查函外,办案检察官常会在社会调查员约访前,先与访谈对象沟通好。 从2012年6月到当年12月底,朝阳区检察院未检处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共对5起刑事案件中的11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了社会调查。 虽然进展缓慢,但在空白地带拓出一条路来。 发展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刑诉法实施。朝阳区检察院以更大力度在未检处承办案件中推广社会调查员制度。 2013年初,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鲁玉兰和她的团队组建了北京市心声社会工作事务所。该事务所有一支专门的社会调查员队伍。 与人员专业化相伴的,是社会调查工作的规范化。朝阳区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孙敏介绍,现在,检察官在承办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时,在第一次讯问时就会征求对方是否接受社会调查。在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属同意社工介入开展社会调查后,检察机关会向心声社会工作事务所出具委托函。 鲁玉兰告诉记者,社会调查员会在完成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过程记录、被调查人的个人情况、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分析、再犯风险评估、监护情况及帮教重点等,报告后会附上访谈原始记录和各种量化分析表格。 孙敏说,调查报告会作为卷宗的一部分走完诉讼全程。由于调查报告能够提供很多司法文书里无法容纳的信息,可以为司法裁决提供参考。 除了调查内容的翔实,司法机关更为看重的是社工组织作为第三方的客观中立。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调查员的积极作用,提升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审理的公信力,朝阳区检察院在社会调查员制度基础上,探索推出了社会调查员出庭制度。 2013年2月26日,经检察官申请,心声社会工作事务所的社会调查员刘昂、许晓峰出现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的庭审现场,他们就调查材料在法庭调查和质证环节向法庭进行陈述。检察官结合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采纳了社会调查员和检察官的意见。这是朝阳区首例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的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积极的社会反响。 朝阳区检察院因势利导,与法院共同出台了《朝阳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出庭工作办法》,细化了社会调查员出庭的程序。孙敏介绍,社会调查员除了应检察官申请参加法庭调查、接受控辩双方质证外,还可以在当庭宣判后或休庭前,参与对未成年人的法庭教育。 从2013年到2014年,社会调查员出庭制度获得井喷式发展。两年间,社会调查员共出庭93次。更让鲁玉兰欣慰的是,“经社会调查显示”这样的表述,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朝阳区法院的判决书中。 延伸 长期做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鲁玉兰和她的同事们积累了太多的事例和感悟。鲁玉兰和未检处的检察官们,都想更充分地利用这些“资源”。接任朝阳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后,金英梅倾注了更多心血到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中。 从2014年开始,他们尝试让社会调查员介入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中。受检察官邀请,前期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的调查员参加附条件不起诉听证会,结合调查情况就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说明,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发表意见。由于社会调查员的第三方身份,他们的意见更能为各方接受。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检察院、涉罪未成年人家长、社工组织和观护基地会围绕帮教工作签署一个“四方协议”。协议签订后,社会调查员就成为专门的帮教人员。他们之前通过调查获得的信息,以及他们与涉罪未成年人建立的情感联系,会使之后的帮教工作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率。 来自朝阳区检察院的一项数据显示,朝阳区检察院未检处已对19起轻微刑事案件中的29名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数量占到全市附条件不起诉人数的一半,并对其中顺利通过考察帮教的16件2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份成绩的取得,有社会调查员的一份功劳。 鲁玉兰他们记不清这些数据。在见到记者时,鲁玉兰和她的助手津津乐道的,是那些经过帮教顺利回归社会并表现良好的孩子。 链接 2012年6月,朝阳区检察院开始探索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建立社会调查工作合作机制。2013年初进行社会调查员出庭试点。同年7月,该院联合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召开“社会调查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对社会调查工作尤其是社会调查员出庭工作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2014年初,朝阳区检察院社会调查员出庭制度在中国法学会、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联合举办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大型主题征文和创新事例征集活动”中被评为最佳事例。同年5月,该制度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15个未检工作创新事例。 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 李大进: 社会调查员制度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更全面的调查和更有针对性的帮教对于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都是有好处的。对于这项仍在探索中的制度,我关注三个问题:首先是它的法律依据问题;其次是它的实操性,也就是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再次是它的执行力,也就是它运行得顺不顺畅,运行效果如何。要进一步推广社会调查员制度,也必须从这三个问题上努力。(检察日报 郑博超 赵晓星 孙丽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