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文俊)近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民众关心的新增产假时间节点如何界定、育儿假中的“每年”如何界定、生育假期如何计算及怎么休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自2022年3月24日起施行,其中包括新设“育儿假”、延长女职工产假、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等一系列全面支持生育的内容。 新增加产假时间节点如何界定? ——新《条例》施行之日起仍未休完产假女职工,可享受新增产假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 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仍未休完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的女职工,可以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享受新增加的产假;新《条例》施行之日前已经休完的,不再享受新增加的产假。 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包括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和我区增加的50天假期。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即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假,具体内容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生育一孩的新增加产假10天,生育二孩的新增加产假20天,生育三孩的新增加产假30天。这也意味着女方生育一孩、二孩、三孩,正常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假分别为158天、168天和178天。 育儿假中的“每年”如何界定? ——指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立了育儿假。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 “每年”指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例如,孩子2022年3月18日出生,在孩子满3周岁前,每年3月18日至次年3月17日算一年。 生育假假期如何计算?生育假怎么休? ——生育假期按自然日计算;产假、哺乳假应连续休,其他可连续休也可分散休 新《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包括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假期按自然日计算。 产假、哺乳假应连续休。产前检查陪护假根据产前检查的需要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5天。男方护理假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25天。 每年的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同期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未满3周岁的,育儿假不叠加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还明确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可以再生育。这种情况应该如何享受生育假呢? 对此,《通知》明确,符合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其生育假比照生育三孩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