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上午,浙江夫妻“抢生”单独二孩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当事人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调解。当事人代理律师吴有水撰文表示,在计生部门承诺不予以处罚的情况下,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制作笔录后,章荣真、李善霞撤回了再审申请。 该案历时三年之久。当事人章荣真、李善霞夫妇属单独家庭,于2012年7月26日生育第二胎。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正式启动单独二孩政策。 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该《决议》,正式公布《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第十九条的决定》,将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作为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但是,2014年7月10日,浙江省玉环县卫计局对章荣真、李善霞夫妇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章荣真、李善霞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130000元。原告章荣真、李善霞对玉环县卫计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的决定不服,向玉环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11月14日,玉环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新的规定“无溯及力”及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行政处罚,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为由,判决驳回章荣真、李善霞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浙江碧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卫华、南京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封顶组成律师团分别代理章荣真、李善霞,出庭参与上诉案件的开庭审理。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书认为,上诉人称征收社会抚养费系行政处罚,据此主张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二审裁定作出后,章荣真、李善霞不服该裁定,委托律师吴有水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正式受理,经审查后于当年8月10日作出再审裁定。 后法院决定于2015年10月27日开庭,在开庭前一天突然通知缓期开庭,直至2017年3月23日开庭审理。2017年6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通知章荣真、李善霞于6月12日上午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今天上午,台州市玉环县卫计局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承诺对章荣真、李善霞不再予以处罚。在制作了相关笔录后,章荣真、李善霞书面撤回了再审的申请。 在单独抢生二孩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中,吴有水还代理了陈国扬、徐珊珊诉路桥区卫计局一案。据此前媒体报道,单独夫妻陈杨国、徐姗姗的第二个孩子在2014年1月13日出生,此时国家“单独二孩”政策已经实施。 2014年1月17日,陈杨国、徐姗姗的孩子出生四天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才修订完成,2014年9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陈杨国、徐珊珊夫妇做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路计生征字(2014)第311号),征收其社会抚养费79020元。 陈杨国、徐姗姗夫妇不服,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当地计生部门告上法院,但最终都被判败诉,随后他们又申诉到浙江高院。 今年3月23日,陈国扬、徐珊珊诉路桥区卫计局一案也同时开庭审理,但据吴有水称,目前该案未予以调解,也暂未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