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时超 通讯员 范洪艳 为深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工作,增强协商调解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全国率先制定发布《山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参考指引(试行)》。 《参考指引(试行)》共23条,主要有五方面内容和特点:一是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二是明确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诉,用人单位接到劳动者申诉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三是强化各级调解组织责任担当,劳动者即使遇到非申请争议调解事宜也可以向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反映问题,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接到劳动者反映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用人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四是规范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引导协商流程,仲裁委员会应强化引导协商、调解职能,调解委员会应强化引导协商职能,推动协商流程化、场景化及协商结果可视化,优化塑成协、调、裁一体化服务流程,最大限度通过协商、调解柔性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其引导、见证协商过程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和解协议归档,建立协商档案。 五是对因客观原因尚未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的用人单位且未配备调解员的,要求明确1-2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协调联络员从事本单位内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引导协商工作。此外,参考指引(试行)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排查、预警机制,加强工作支持和保障等。 近年来,山东以加强争议处理效能建设为主线,以提升多元处理机制运行质效为重点,加强争议预防,做实调解组织,强化办案指导,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逐步完善,争议预防化解效能大幅提升。此次,山东制定出台《参考指引(试行)》,积极引导各级调解仲裁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尽可能通过协商化解争议,进一步前延了柔性化解争议链条,健全完善了全省劳动人事争议“预、协、调、裁、审、援”全链条全过程预防化解机制,将对保持全省劳动人事关系总体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