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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懒散浮拖整改清单(怕拖推散浮庸整改清单)

时间:2022-11-24 13:22来源:考试资源网 考试资料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根据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通过开门搞整顿,做到教育整顿过程让人民群众参与、受人民群众监督、效果由人民群众评判。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向社会公开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根据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通过开门搞整顿,做到教育整顿过程让人民群众参与、受人民群众监督、效果由人民群众评判。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重点整治: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2.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过问案件办理情况,通风报信或意图违法私了结案的;3.超越职权私自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案件定性等处理意见的;4.干预司法人员审查案件,指使有关人员修改、更改起诉意见书等,使犯罪嫌疑人被从轻处理的;5.在受到干扰的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的;6.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7.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的;8.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重点整治: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重点整治: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重点整治:1.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2.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3.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5.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6.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重点整治: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4.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5.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6.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7.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重点整治: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整治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机关作风方面的问题

重点整治:1.制定政策脱离实际,只管出台文件,不管督促落实等问题,特别要查摆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生态文明思想,在针对性、执行力方面存在的差距;2.习惯于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制定下发文件规定靠拼凑,缺乏科学调研论证,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不接地气;3.调研不深、不细、不透,走形式、搞过场,不掌握基层真实情况,不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不体谅基层院难处,随意要求下级院报送数据、材料,催报材料过紧过急。对待基层检察干警居高临下、口大气粗,脱离实际向基层发号施令,对下级检察院的请示置之不理、回复不及时、答复模棱两可;4.不担当、不作为,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患得患失、得过且过、庸懒散拖,上推下卸、敷衍应付、不负责任。当“老好人”,不敢动真碰硬,对本部门、条线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不敢管、不愿管,对不良风气听之任之。宗旨意识淡漠,对待群众简单粗暴、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司法为民良好形象。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联系电话:12309

来电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来信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7号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收件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起止时间:2021年9月6日—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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