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开放未婚生育登记政策,未婚者或可持身份证办理生育登记。9月2日,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登记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 值得一提的是,“生育登记制度”与女性获得“生育保险”密切相关,开放未婚生育登记政策后,未婚妈妈将可享受包括生育津贴在内的多项生育保险待遇。 完善生育登记制度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 据安徽网消息,2021年12月1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十九条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为配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安徽省曾于2016年5月24日出台《关于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及审批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规范了群众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服务工作。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指出,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受生育数量的限制,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现有政策亟需调整和完善。 9月2日,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南都记者关注到,征求意见稿中的生育登记对象为: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双方或一方为安徽省户籍人口,以及在安徽省长期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在安徽省办理生育登记。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 根据征求意见稿,登记时所需材料为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对于不在安徽省医疗机构生育的对象,还应当提交其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已入户的,可提供户口簿。 这也意味着,若新政实施后,未婚者可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生育登记。 在云南省丽江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对新生儿进行护理。 新华社发 国家医保局 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不需“结婚证” 值得一提的是,“生育登记制度”与女性获得“生育保险”密切相关。 近年来,未婚妈妈争取生育保险案例频频成为社会关注的议题。她们即使是参加了生育保险,也可能因为未婚生育而得不到生育津贴。 据南都记者了解,未婚妈妈无法获得生育保险金,多半困于地方计生条例的限制性规定。目前,各地普遍对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设定前提: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生育登记”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而计划生育证明和生育登记的办理材料中,大多包含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8月17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布会上回应南都记者提问时表示,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结婚证”等材料。 对于未婚生育无法领取生育保险津贴的问题,刘娟表示,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国家医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在生育政策逐步放开的背景之下,广东、上海对非婚女性申领生育保险的限制已悄然放开。 2020年12月25日,上海市民政局宣布“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事项”退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清单,即取消“计生审核表”,多名上海单身妈妈由此成功申领到生育保险金。 随着“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广东省卫健委在重新修订《生育登记管理办法》时 ,也随即明确未婚生育一孩和二孩也可办理生育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卫健委等17个部门在8月16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明确“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