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灰灰菜编辑解答 咨询: 你好军路,我是2019年转业安置在合肥市的一名五期士官,现在这边一所事业单位工作,最近有战友说只要在部队当兵期间荣立过三等功的话就可以享受退休后增加5%工资的福利待遇,我想问下这个是真的吗?因为我在部队立了不下三次三等功了!谢谢! 答复(本期由灰灰菜编辑解答): 你好战友,关于退役军人在部队荣立三等功退休后增发退休金的问题,据小编的了解,国家在1978年和1981年分别下发了两份政策文件: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明确:“凡1995年9月30日以前命名的劳动模范和作出优异成绩,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人员,提高退休费的标准。 1、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或相当奖励的人员,退休费提高15%; 2、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被军级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人员,退休费提高10%; 3、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或相当奖励的人员,退休费提高5%;” 2、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实施>的通知》(国发[1981]39号)文件明确: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一)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结合各地对退休补贴标准的不同政策,比如山西省:“按照原山西省人事局《关于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复员转业军人退休时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复函》(〔89〕晋人老函字第9号)文件规定: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39号文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复员、转业军人。 凡符合此项条件的复员、转业军人,其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称号的,可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建议你向安置地人设部门咨询详细的标准和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