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单独二胎最新消息(浙江开放二胎)

时间:2022-12-10 20:18来源:考试资源网 考试资料网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作出重要调整,在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的前提下,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作出重要调整,在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的前提下,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即“单独二胎”政策。一时间,“单独二胎”政策成为人们关注和热议的焦点。这一政策的调整,对于改善人口年龄结构,延缓老龄化程度,增加未来劳动力年龄人口等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生育二胎可以给一个家庭带来新的生机与欢乐,但同时对家庭也带来了更多的责任与压力。将生育二胎的选择权交给家庭,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其中涉及到一系列综合配套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

如何生,才算合法的二胎?

随着中央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各地相继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部分地区的政策已经在今年第一季度落地,部分地区也提出了预期的政策落地时间。但如何生,才算合法的二胎?应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独生子女认定标准,夫妇一方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属于“单独”夫妇。

其次,夫妇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如果夫妇已生育了双胞胎或者多胞胎,或者合法收养了两名及以上子女的,则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

再次,夫妇不能抢生,即需要在各地“单独二胎”政策实施之日起才能生育。中央已经决定启动“单独二胎”政策,但夫妇在各地具体实施“单独二胎”政策之前就进行二孩生育的,也属于违法行为。对于抢生行为,各地处理情况不一,比如北京规定在政策实施前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夫妻,可在批评教育后补办生育证,但已经生育了第二个子女的单独夫妇,则属于违法生育行为,要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浙江省规定对于2014年1月17日“单独二孩”政策实施日前违法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妻,如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送达的话决定继续有效,对于征收决定书没有送达以及于6月30日之前生小孩的,相关部门将“特事特办”,办理补证手续;天津则规定在新政实施之前如果单独夫妻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需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因此,想要生育二胎的夫妇,最好在各地政策正式落地后再生育,以免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

最后,夫妇还需办理相应的审批,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

同时,为了保证政策的稳步实施,避免扎堆生育二胎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大部分地区对于“单独”夫妇生育二胎,也规定了相应的生育调节措施。比如北京地区,对“单独”夫妇,规定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因此,即使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但如果前后生育间隔不足四年或女方年龄不到二十八周岁就生育二胎,也属于违法生育。

生二胎,影响了你什么权益?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育,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并规定了独生子女家庭的相应奖励。但生育假奖励及部分福利待遇是针对初育夫妇或者独生子女家庭的,因此,生育二胎有可能影响以下权益:

1、产假时间缩水,不再享受奖励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此基础上,对于晚育的夫妇,或者对于符合生育二胎而不再生育的,还规定了奖励产假。比如北京地区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同时规定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即晚育的奖励产假是针对初育的妇女,如果是再次生育的话,则不享受晚育的奖励产假。当然,如果单位能多给生育二胎的女职工30天产假,那当然更好,但决定权在单位。

2、不能领取相应的独生子女奖励。针对独生子女,各地大都规定有独生子女奖励费,而如果生育二胎的话,则不能再领取相应的奖励。比如,北京地区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的,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3、可能加剧职场的性别歧视,无形中提高女性就业门槛,影响女职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和谐。虽然现在女性的社会地位和自我价值的实现程度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女性职工,特别是怀孕的女性职工在职场上相对弱势的地位仍较明显,妇女因工作后生育、产假和哺乳等问题,导致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现象大量存在,由此而产生的争议在整个劳动争议中占有较大的比例。为了学习工作的需要,妇女的婚育年龄普遍推迟,如果生育二胎的话,鉴于生育调节政策的考虑,众多妇女由此会把婚育年龄提前。大部分妇女走出校园步入职场,马上就会面临生育的问题,而女性职工怀孕后势必增加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单位出于用人成本的考虑,招工时会隐蔽地去考虑女职工是否会生育、是生育一胎或者二胎等等,从而降低录用女性的意愿或者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对于已经生育的女职工,如果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单位一般先是会推断女职工可能生二胎从而休两次产假,单位因此在职务提拔方面,不愿考虑这样的女职工,从而阻碍女性职业发展。

违法生育,你不能享受什么?

“单独二胎”政策的放开,不意味着我国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了。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服务证之后,才是计划内生育。如果妇女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而进行生育,属于计划外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将直接导致不能享受相关的产假福利待遇。比如,北京地区规定,职工违反法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农村居民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上海地区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收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已享受的奖励,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尽管各地在具体的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职工产假福利待遇规定是一致的,即不能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和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待遇。如果违法生育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身体不适,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的,可以按照病假处理。

违法生育,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违法生育(包括违法生育二胎)的女职工,正如前面所介绍的,其不能享受相关的生育医疗保险及产假福利待遇。因此,部分人认为对于违法生育的女职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其实,他们是将不能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等同起来。劳动权益的调整与保护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并没有也不涉及劳动关系的调整,因此单位能否解除与违法生育的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并未包括女职工违法生育的情形。法律对怀孕女职工的解雇保护并不具体区分怀孕的原因及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因此,单位直接以女职工违法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但如果单位与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违法生育,或者单位因女职工违法生育而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则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女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注:摘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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