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山西为例,按照十级伤残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如下: 1、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的标准计算,需要确定住院期间; 2、营养费:50元/天的标准计算,营养期需要根据病情确定; 3、交通费:根据票据据实结算; 4、医疗费:根据票据据实结算; 5、停工留薪期工资:需要对停工留薪期进行鉴定,(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可以延长。暂按12个月计算,具体期限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 6、生活护理费:120元/天的标准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具体期限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乘以工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暂按构成十级伤残计算); 8、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乘以工资标准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乘以工资标准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支付,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劳动仲裁程序 1、工伤认定程序 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劳动合同、受伤职工身份证明等)。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时间为30日/一年+60日+20日。 2、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在出院后三个月,但如果伤情稳定,可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提前到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如果有固定物(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则必须在固定物拆除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工伤鉴定可以直接做伤残鉴定。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为病情稳定时间+60日(可延长30日)。 3、劳动仲裁程序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有受理期限和审理期限。受理期限为5天,审理期限为45天-6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