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职业卫生防治培训资料)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内容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三点内容: 1、安全主任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安全培训,必须培训职业病防治的法规、预防措施等知识。 2、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3、危险化学品使用与贮存岗位、生产性粉尘、噪音等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女职工的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业企业,要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职业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企业在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同时,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应将本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并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监测,确实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 职业病防治知识(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些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者,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劳动者亦应充分地享有这一权利。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享有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将这些内容如实地告知劳动者,并在所签订的合同 中写明,不得加以隐瞒或欺骗。当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变动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特别是所从事的工作是原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存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义务,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相关的条款。 劳动者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 2、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 3、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时,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间; 4、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以上情形或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何向劳动者个人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 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职业病危害,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隔热工作衣、眼镜、防毒防尘口罩、胶手套、耳塞等,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2)这些个人防护用品能够真正起到预防职业病的作用; 2、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用人单位应教育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 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有专门机构、专人负责; 6、用人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企业购买特种劳动保护用品,买回后应有专人负责验收,且在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看其是否符合防护要求。 为何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记载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断等有关个人健康与职业史关系的档案资料。这些资料可为劳动者的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有关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务必为每一个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保存期一般不应少于10年。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认定。 《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是否会影响企业的经济发展? 近十几年来,我国工业得到迅速发展,随着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大量引用,职业病隐患不断增大,危害日趋严重化,在常见职业病发生不断增多的同时,又出现了不少新的严重的职业卫生事故。我国现有尘肺工人40多万人,每年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0多亿,职业病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因粉尘、化学毒物而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死亡、致残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不断增加。大量职业病人的出现,不仅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灾难,也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有的企业甚至因此而破产、倒闭。《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与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不仅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反而会使企业和国家经济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 如何在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法》? 1.用人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和劳动者都要认真学好《职业病防治法》。通过学习、培训,使企业主明确企业所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2.设臵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制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建立和健全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个人防护用品购买、使用制度,岗前培训制度等; 5.对照《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职责逐项落实; 6.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劳动者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1.劳动者要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了解相关的职业病防护知识;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2.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争取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等。 应当明确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存在事实的雇佣关系,不论用人单位属于何种性质、属于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均可受到该法的保护。 给职工上工伤社会保险有什么意义? 工伤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用人单位负担,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增加社会效益。本法此项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愿意,均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业的发展,必然会伴随着职业伤害,职业伤害只能预防、尽量减少而不能完全消灭。因此,政府和用人单位就必须加强职业伤害的预防和做好职业伤害的善后工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预防和有效地控制职业伤害,提供了可靠的经济保障,避免因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怎样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 3.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4.采用有利于防止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 5.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注意维护; 6.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并将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7.对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 8.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设臵警示标志; 9.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0.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1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与适当的岗位津帖,妥善安臵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对疑似职业病者及时安排诊断,对职业病病人及时安排诊断、治疗、康复,妥善安臵并依法子以赔偿。 12.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康复检查和医学观察; 13.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14.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用人单位如何体现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1.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 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3.设臵公告栏告知,将本单位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向劳动者公布; 4.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醒目的位臵上设臵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臵报警装臵。 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生产性毒物,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及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激光、射频辐射等;电离辐射如X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其他如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不能合理地安排与劳动者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度因窗门紧闭而带通风不良等;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 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需要把好几关? 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需要整个企业相互配合。只有把握住工作的重点,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在日常职业卫生管理的工作中主要应把好以下5个关键点: 1.把住“三同时”关。确实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将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有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必须经卫生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须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和使用。 2.把住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使用关。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3.把住培训关。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要进行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让全体管理人员和劳动者都能了解该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采取的相应措施,使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使劳动者重视个人防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把住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关。要使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能得到全面的落实,使每一个管理者都能自觉地执行,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车间,每一个岗位。 5.把住监督检查关。用人单位工会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办理哪些手续?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必须委托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然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定性或定量分析;职业病危害的防护措施以及预评价结论和建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经卫生 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后,有关部门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需要申报?如何进行申报? 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在于预防。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都必须接受监督,不能失控,不能任其伤害劳动者。因此,确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企业申报的项目范围是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即申报的项目是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列入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的项目。申报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已制定并公布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申报时要遵循两项原则:一是及时,即用人单位必须按卫生部具体申报规定和要求及时主动申报;二是如实,即用人单位应将项目的全部情况实事求是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用人单位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职业病事故处理所需一切费用;最后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原因进行总结分析,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再次发生。 用人单位为何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总结近年来发生职业病的原因之一,就是劳动者对本工作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全然不知,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因此,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就显得相当重要。1.通过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的知识,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2.教育劳动者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3.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从而真正起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作用。 为何要对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有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 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经常和定期的检测,目的在于及时了解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产生、扩散和变化规律;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程度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鉴定评价。可为保护劳动者健康,采取相应的 防护设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当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时,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通过检测,如发现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经过治理仍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则必须停止存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直到经检测证实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销售、购买和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时应注意些什么? 这是对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材料的危害告知义务的规定。凡向用人单位销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阐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单位在购买时应认真检查一下产品说明书、包装等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使用化学品时,应让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读懂,弄清其化学成份、特性和主要危害以及懂得如何对该种化学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并配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凡是没有标明产品特性、成份和使用说明书的,使用单位不得购买和使用。尤其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否则将依照本法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哪些劳动者可以得到特殊保护?为什么? 本法规定未成年工和女工可依法享有特殊的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正处于发育阶段,身体的成长还未最后定型,对外界的抵抗力和适应能力较差,如果不对其在劳动方面进行特殊保护,势必直接影响其身体发育和健康。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对女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是由于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所决定的。女性对于外界环境的适应能力要低于男性,而对职业病危害的生物效应则要比男性更敏感。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对生殖系统和生育功能产生特殊影响。有报道,铅、汞、铝等金属毒物,苯系列等有机溶剂,氯乙烯等高分子 化合物等工业毒物可导致女工月经不调,月经量过多、痛经等;铜、镉、镍、砷、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等工业毒物,以及高频、微波、射线等作业均可对胎儿产生畸形。铅、汞、砷和镉等还可随乳汁排出,直接影响婴儿健康。因此,企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健康有危害的作业。经期的女工,亦不得安排从事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企业领导要切实执行国家有关女工劳动保护规定,重视和关心女工[四期]劳动保护。女工多的企业还应设立相应的女工卫生室、哺乳室和孕妇休息室。此外,亦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也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臵。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计划【2017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计划1】 为推动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当前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培训率偏低,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不了解职业病危害对自身健康的损害、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差等问题,导致大量劳动者职业健康受到严重伤害。 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安全红线的内在要求;是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用人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的观念,把职业卫生培训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把工作谋划好、部署好、落实好。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职业健康”为工作主线,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要内容,实施分类培训,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管理水平,提升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为防治职业病危害提供保障与支持。 (二)工作目标。力争在“十三五”期间,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化工、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率达到100%。 三、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卫生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培训制度,保障职业卫生培训所需的资金投入,将职业卫生培训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要把职业卫生培训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体系,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要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考核管理,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训练科目及考核情况等内容,并将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明,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培训情况等,分类进行归档管理。 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的,应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将职业病危害作业整体外包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防护技能及岗位操作规程培训。用人单位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逐步推进职业卫生培训与安全生产培训一体化 各地区要根据工作实际,推进安全培训与职业卫生培训一体化,提高培训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实行安全与职业卫生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并保证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30%,继续教育时职业卫生培训不少于20%。经考核合格后,在合格证中注明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不再单独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其他行业领域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和学时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五、突出重点,督促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化工、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用人单位要突出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以及放射性危害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上的劳动者,对其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 要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和派遣用工人员作为职业卫生培训的重点人群,针对其流动性大、文化程度偏低、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不强等特点,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并监督检查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当中,提高培训效果。 六、因材施教,明确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 用人单位要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确保培训取得实效。没有能力组织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的培训,可以参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视作继续教育。 七、切实提高职业卫生培训质量 用人单位要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方式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鼓励劳动者集中参加网络在线职业卫生培训学习,有关内容和学时可按规定纳入考核体系。鼓励用人单位按照“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原则,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人员需求,组织编写学习读本、知识手册等简易教材。要借鉴安全生产培训的有效做法,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推行交班前职业卫生培训,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操作规程和防护知识等,使交班前职业卫生培训成为职业病危害预防的第一道防线。 八、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帮助用人单位解决培训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利用行政执法、重点帮扶等方式推动培训工作,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培训计划、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也可以现场检查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技能,检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效果。 职业卫生培训内容有哪些职业卫生培训主要内容有: (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全面责任,必须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知识和管理水平,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作为专门人员,需要通过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三)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培训内容(1)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 思想认识教育主要是通过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法规方面的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正确理解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严肃认真地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要绷紧职业健康这根弦,不能为了方便省事而违章作业。 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员和职工懂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障安全生产。不盲目追求产量而破坏劳动纪律。 (2)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基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 生产技术知识是指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技术过程、作业方法或工艺流程、产品的结构性能,所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的性能和知识,以及装配、包装、运输、检验等知识。 基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是指企业内特别危险的设备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有关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有毒、有害的作业防护;一般消防规则;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的报告办法等。 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是指某一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具备的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机械、防爆、防尘、防毒、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等专业的安全技术及工业卫生技术知识。 (3)典型事故教育 典型事故教育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看到违章行为、违章指挥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安全意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学时2学时。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十六条: 1、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内容。 2、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扩展资料: 一、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包括: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卫生标准; 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3、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各级管理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2、职业卫生管理知识; 3、职业危害防护基本知识; 4、职业危害事故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