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争房屋为公房,属杨浦区89街坊。本人代理原告王某及其子,被告为叔、婶二人。本案双方在上海均没有享受过福利性质分房以及拆迁,二被告作为实际居住人以及承租人居住至今。 关于公房拆迁核心的实际居住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我方认为我们系按照知青子女政策回沪,回沪时居住超过一年,后因家庭矛盾的原因才被迫迁出。对方认为动迁时,两原告并不在房屋内居住超过一年,属于空挂户口。 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为王某在该处有常住户口,虽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而搬出借房居住,且无证据显示其在他处取得福利性房屋,故仍应认定为同住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最终分得所有征收补偿款280余万中的70万,即考虑到实际居住情况以及房屋来源等情况在均分所有款项的情况下打了八折。 通常按政策户籍回沪,且上海他处无房的,其居住问题应予以保障,但法院同时也需考虑承租人以及其余同住人的居住保障问题,该案实际也系法院综合考量家庭关系、年龄结构等隐私酌情处理的结果,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附裁判文书网检索案号:(2020)沪0110民初1869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