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改后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确保女职工依法享受相关待遇,女职工生育可享受188天产假。 根据新版《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产假九十八天外,生育奖励产假由六十天调整到九十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流产或者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修改后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节育、绝育和复通手术统一表述为计划生育手术。 (总台记者 杨萍 石坤 满帅 刘昀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