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元旦施行。很多网友都关心,现行的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会改变?现在年终奖计税方法终于明确了! 年终奖个税减免终于来了!今早年终奖个税优惠政策也登上了微博热搜! 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2019年1月起年终奖应该如何缴纳个税! 刚刚,财政部宣布!2022年前居民个人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盼望着,盼望着,万众期待的年终奖个税优惠政策终于来了。 财税〔2018〕164号文明确: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小编划重点: 1.年终奖个税计算办法跟过去一致:除以12找税率。2.年终奖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过渡期三年。这才是这个文件优惠政策的关键。3、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旧税率表对比) 小编先帮大家计算了1-10万元年终奖的应纳税情况! (1-10万元年终奖的应纳税情况) 年终奖政策终于来了,大家心里的石头也落地了,它总体上平移了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政策,规定了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为了帮助大家迅速了解年终奖,小编用了8个案例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了全面梳理 最新!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的8个案例 一、什么是个人所得税法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叫年终奖,但不限于年终发放,可以是一年发放一次的综合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执行。不包括: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 二、2018年10月1日以前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通俗的说,计算年终奖个税,看先工资是不是低于费用扣除额(俗称“起征点”),如果不低于,用年终奖除以12找税率,再以年终奖全额乘以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税额;如果工资低于”起征点“,先将低于”起征点"的金额扣除后再除以12找税率,再以年终奖差额乘以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税额。 案例一:小明2017年12月拿到25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7500元,计算小明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由于小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7500元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将小明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25000元,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2083.33元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2.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 小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5000×10%-105=2395元 3.2017年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7500-3500)×10%-105+2395 =295+2395 =2690元 案例二:小明2017年12月拿到25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3000元,计算小明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小明当月工资3000元,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500元,小明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25000减除500元后余额为24500元,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2041.67元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2.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5000-500)×10%-105=2345元; 3.2017年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2345元 三、2018年10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在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缴纳税款,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案例三:小明2018年12月拿到25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7500元,计算小明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由于小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7500元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25000元/12个月=2083.33元,按照新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2.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小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7500元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5000×3%=750元 3.2018年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7500-5000)×3%+750 =75+750 =825元 案例四:小明在2018年10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0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4500元,计算小明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小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4500元,低于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0; 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当月工资4500元与5000元的差额为500元,可以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除,(20000-500)/12=1625元,按照新的月度税率表查找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0000-500)×3%=585元; 当月应纳税款=0+585=585元。 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10月之前,如果小明已经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按照规定,今年四季度发放的奖金,不能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2018年四季度适用新月度税率表后税负降低 案例五:小张每月工资薪金所得为5500元,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额为每月2000元。假设小张没有其他可扣除的项目。小张2018年9月拿到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计算小张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9月工资薪金税额为0,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12个月=2500元,按照原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应纳税额=30000×10%-105=2895元。 案例六:小张每月工资薪金所得为5500元,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额为每月2000元。假设小张没有其他可扣除的项目。小张2018年10月拿到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计算小张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月工资薪金税额为0,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1500)/12个月=2375元,按照新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3%,则企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0-1500)×3%=855元。 经比较,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后,小张的税负明显降低。 五、2019年1月1日新的个税法和条例实施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做了怎样的调整? 答: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和上述第三条的附表一致),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俗地说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按“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与2018年第四季度基本相同,略有不同的是无论当月工资薪金多少,均直接“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年一次性奖金需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除以12个月找税率和扣除率)。 六、什么是年终奖多发少得的“临界点”? 案例七:小赵2017年每月工资均为3500元,12月拿到年终奖54000元。计算小赵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12个月=4500元,按照原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4000×10%-105=5295元。 案例八:小钱2017年每月工资均为3500元,12月拿到年终奖54050元。计算小钱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54050/12个月=4504.17元,按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4050×20%-555=10255元。 案例八中的小钱比案例七中的小赵多拿50元年终奖,交的税款却要多4960元,这就是年终奖多发少得的“临界点”现象。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选择按“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的,仍可能存在上述情况。所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企业,在计算奖金应缴税额时应特别关注在新税率下奖金收入的临界点,避免出现“多发少得”的现象。 附:最新政策全文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六、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八、除上述衔接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三条; (四)《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第一条;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7日 本文来源:税政第一线,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366,小颖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