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劳动法(新版劳动法产假哺乳假)

时间:2022-12-14 20:10来源:考试资源网 考试资料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以上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只能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中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不能约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以上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只能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中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那么,反过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是民事合同,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对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约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

案例来源

案号:(2019)皖05民再7号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8日,陈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书》1份,约定:第六条,合同期内,陈某不得随意离职或解约,如有离职公司扣留陈某在公司两个月的工资作为培养新员工的费用并有权追究经济损失;第七条,合同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者赔偿与本公司签约一年的年薪;第九条,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因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罚款等问题,陈某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2015年7月2日,陈某以公司未予办理社保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7月13日,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公司支付陈某违约金50400元。裁判后陈某诉至法院。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江湖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在《合同书》第七条、第九条同时约定违反本合同的赔偿问题,但第七条的约定包含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相违背,故双方产生的违约问题应按《合同书》第九条的约定处理。本案对公司未付陈某工资问题已依法进行处理,故对陈某诉请的违约金50400元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应否支付陈某违约金。

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依法形成劳动关系。

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期内,乙方即陈某不得随意离职或解约,如有离职本公司扣留乙方在本公司两个月的工资作为培养新员工的费用并有权追究经济损失;第七条规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者赔偿与本公司签约一年的年薪;第九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赔偿。

从上述三个条款相互联系来看,第六条约定了陈某的违约责任,第七条约定了公司和陈某承担违约金责任,第九条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中约定公司承担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没有仔细研究上下文条款的内容,仅从第七条文字表述即认定该条因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条款的分析意见,系曲解了双方签订该条款的本意,应予纠正。

劳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是民事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前提下,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现民法典规定)

本案陈某的实际损失是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其要求50400元违约金远远高于其实际损失,故公司提出请求减少违约金于法有据,应予采纳。因公司和陈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存在不妥之处,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本院酌情确定公司应给付陈某违约金10000元。

判决,公司支付陈某违约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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