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

时间:2022-11-23 03:56来源:考试资源网 考试资料网
问题概述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患方到法院起诉医院,该案进入诉讼程序........该案件经法院判决生效且已经执行完毕后。患者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并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问题概述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患方到法院起诉医院,该案进入诉讼程序........

该案件经法院判决生效且已经执行完毕后。患者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并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问题一: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应受理患方申请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问题二:医学会是否应受理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法律分析:

问题一: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应受理患方申请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该医疗纠纷,患方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且已经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再受理患方申请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问题二:医学会是否应受理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纠纷显然不符合医学会的受理条件。但医学会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 )

例外情况:

虽然法院已审结,但检察院再次提出申请鉴定,卫生行政部门仍可予以受理。原卫生部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65号))》中明确:

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首次鉴定后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再次鉴定可以由双记当事人共同委托,也可以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其中一方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提醒患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当时未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被销毁,事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认为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的,可对保留的血样及同生产批号的药物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之一。

三、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鉴定需要,由医患双方随机等额多抽取几名专家作为候补专家,但应按抽取的顺序依次递补。

四、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分别对应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所造成的损害情形。

五、因医患双方或单方多种因素而中止的案件,其中止的时限为直至造成中止该案件的因素消失的时间段。

六、法院已审结,检察院再次提出申请鉴定,可予以受理。

七、对医疗机构无患者就诊病历记录或病历丢失的,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病人治疗未终结的,是否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九、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双方当事人。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与《事故条例》冲突的处理

判决生效并已执行完毕后,患方又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较少。

大多是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也有医方申请的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既可以作为协商、调解(双方自愿协商、行政调解或人民调解)的民事赔偿依据,同时也可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以上途径无先后顺序之分,但需注意不能同时采用。

目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现存的非诉讼处理医疗纠纷的两部行政法规。

该两部行政法规都是具有法律效率的法律文件,两部行政法规中有重复和冲突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制度,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为准。如患者病历知情权(患者查阅、复制病历的范围和程序),患者死亡后尸体存放、移送、解剖的权限、时限、程序,病历和可疑医疗物品封存的程序和时限等,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为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要适用于行政监督,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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