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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求意见)

时间:2022-12-05 23:46来源:考试资源网 考试资料网
日前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截至9月21日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生命登记管理制度,

日前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

《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时间截至9月21日

关于完善生育登记

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人口监测体系,优化生育管理服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生育登记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本着依法行政、便民高效、优化服务、信息支撑的原则,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加强基层服务管理,推动生育政策落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明确生育登记事项

(一)生育登记对象

1.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2.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在本省长期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在本省办理生育登记。

3.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

(二)生育登记办理机构

夫妻(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生育登记,也可以委托村(居)委员会办理。

(三)登记时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

2.对于不在本省医疗机构生育的对象,还应当提交其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已入户的,可提供户口簿。

办理机构能够通过我省全员人口数据库、孕产期保健服务、预防接种及相关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共享等方式核实登记人婚育等相关情况的,不再要求登记人提供相关材料。

(四)登记方式及流程

1.网络办理:登记对象通过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手机“皖事通”APP或有关微信公众号填写提交“安徽省生育登记表”(附件1),上传相关材料,经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形成电子生育登记凭证。可实时调取使用,或到全省任一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行政窗口)或居住地村(居)委员会,经核对身份,打印领取生育登记凭证。

2.现场办理:登记对象携带相关资料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网上填写“安徽省生育登记表”。对于材料齐全的,办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一般自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登记,形成电子生育登记凭证,直接打印领取。暂时无法获取相关信息的,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

3.补充办理。办理机构(管理地为主,其他为辅)帮助办理。充分利用入户或服务采集,利用我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等相关信息系统采集,利用与公安等相关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进行数据比对和信息核查,及时掌握群众婚孕育信息,将相关结果录入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未进行生育登记的,完成补充登记。当事人需要生育登记凭证的,应提交生育登记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

(五)信息协查通报

建立户籍地与居住地生育登记信息核查、协查和通报制度。登记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核实工作。自接到对方核实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应当在办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向登记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通报办理结果。

三、改进和加强相关服务

(一)坚持便民利民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现行生育政策及生育登记制度的宣传和解释,将办理生育登记的依据、程序、时限、登记表式样、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在门户网站和登记场所等公开。认真落实首接责任制,严禁推诿扯皮,切实做到全程服务、一办到底。

(二)优化生育服务

办理机构要充分发挥生育登记的信息引导作用,及时掌握群众服务需求,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推送短信、微信等多种途径,向登记对象宣传生育政策、优生优育、科学育儿和生殖保健等知识,指导办理生育保险,引导按规定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做好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婴幼儿照护、儿童保健和预防接种等相关服务工作。

(三)做好“出生一件事”联办相关工作

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同,进一步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多个事项联办相关工作。

(四)做好人口监测

在办理生育登记时,及时核实全员人口信息平台群众婚育信息,做好全员人口信息平台数据更新、校验比对。把生育登记和出生信息统计作为出生人口监测的重要途径,推动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供信息支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生育登记工作,将其作为优化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提高生育登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加强队伍建设

各地要加强乡镇(街道)及村居(社区)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基层有人理事、有钱办事。加强宣传培训,统一政策口径,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推进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生育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公安、民政、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合作,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大力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及时将孕产妇信息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并与安徽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共享,确保生育登记”应录尽录”,切实提高生育登记信息质量。

(四)加强监督指导

各地要加强对生育登记服务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登记人通过隐瞒真相、伪造事实或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生育登记凭证的,办理机构要依法更正。

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关于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及审批工作的通知》(卫指导秘﹝2016﹞255号)即行废止。

来源:合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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