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 提高党员素质。党员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对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进一步坚定,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二) 加强基层组织。 认真学习传达全市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的教育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做出安排部署。 四是坚持廉洁奉公和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在作风上始终保持先进性。共产党员要有优良的思想作风,实事求是、光明磊落、不搞弄虚作假、不搞阳奉阴违是一名共产党员最基本的素质和要求。 为高质量地做好这一阶段工作,各党支部要按照《局机关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召开第二阶段总结和转段动员大会,明确任务与要求,周密部署整改提高阶段的各项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党员搞好整改的积极性。 要做到这一点,我以为总的要求应当是,采取切实措施,把集中性、阶段性的成果转化为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把“实效”变成“长效”。具体地说,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继续解决好突出问题。 严格检查验收。各县(区)要加强对辖区校园专项整治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总结好的做法经验,形成验收总结报告,按时限要求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教育局。市上在组织验收中对问题和隐患较多、验收不合格的县(区),要责令重新进行整治。 辽宁省教育督导规定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2、第四条 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所需要的经费、师资、校舍和设施等由政府提供保障。 3、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教育督导评价制度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奖惩制度。 2、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执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第十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将督导情况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4、第七条 安排全省教育基建经费及各种专项补助经费,提出全省教育事业费预算,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