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返沪知青群体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国家政策的产物。 广大知青群体在大好年华响应国家号召,离开故土上山下乡,无论是对家庭还是国家,知青群体都是做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 在这一历史时期结束后,很多知青开始分批分次返沪。正是由于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上海存在着大量的返沪知青及其子女。 2、返沪知青的户籍迁入和居住时间问题有的返沪知青根据当时的户口迁入政策,虽然把户口迁到了上海的公房里,但可能没有实际居住过, 有的即使居住过,也因为家庭矛盾,居住房屋面积狭小,很快搬离。 有的因为家庭矛盾,甚至无法完成户口迁入,户籍还留在遥远的边疆,让人无比寒心。 目前上海公房动迁征收中的一个矛盾焦点,就涉及到知青及其子女是否享有公房动迁征收补偿利益以及如何进行利益分配? 3、法律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即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第五十一条则明确了有关用语的含义:“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1号)明确了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于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 4、裁判要旨要旨一: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或规定期限内,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返沪知青及子女应作为安置对象;(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户籍) 要旨二: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而没有实际居住,他处亦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应当认定属于公房同住人,有权主张动迁利益;(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 要旨三:迁入户籍但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已经获得过拆迁安置,且居住并不困难的,应认定不符合公房的同住人条件,无权享有动迁利益;(享受过动迁利益或福利分房) 要旨四:如果在迁入户口时承诺放弃房屋拆迁权益或者承诺户口迁入为寄户性质的,则无权享有动迁利益。(签过相关承诺) 5、司法实践通常做法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知青在户籍迁回后未实际居住,也应保障其在公房内的居住权,认定为同住人。 知青作为曾为国家做出特殊贡献的一代本市青年,其在本市曾享有的居住保障权益不能因其长期在外省市不能实际居住且多年后户籍迁回仍然因房屋面积狭小、亲属众多无法实际入住等原因而当然丧失。 知青当时响应国家号召主动放弃本市优越的机会和条件支援外地,导致退休时退休金、养老金都与本市家人有很大的差距。 因此,为了对知青做出一定的补偿,法院一般认为按政策可以回沪时迁入户籍,应认定知青对公房享有居住权,进而认定为同住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