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定站12月5日讯(分站记者 谢丽琼)12月3日,永定区原民办教师及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会议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了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了永定区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副区长郑文举参加会议。 会上,永定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作动员报告,并详细解读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精神。 会议对永定区下一阶段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明确了具体补助政策。一是明确了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原大庸县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者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二是明确了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代课教师。三是明确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年满60周岁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由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四是明确了已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或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 根据文件精神,对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按照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给予补助。对工作5年(含5年)至8年的,按照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发放;对工作8年(含8年)至12年的,按照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发放;对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按照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发放;工作5年以下的,待市里政策出台后再定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 永定区补助对象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分为宣传发动、本人申请、乡镇初审、县级审核、市州核准上报五个环节。 郑文举表示,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工作量大。他要求,永定区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按照规定程序广泛宣传,迅速落实,要规范操作程序,严禁擅开口子,严格遵守纪律,认真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的身份及工作年限的认定工作,要主动加强协调联动,积极做好政策解释,让每一位原民办代课教师了解政策内容,熟悉程序规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多途径搞好政策的宣传解释,确保发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力争明年元月份完成任务。 永定区政府办、区信访局、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局、区计生局、维稳办以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中心学校校长、区直学校校长参加了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