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法(最新增值税法规)

时间:2022-11-16 01:07来源:考试资源网 考试资料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1月27日联合发布了增值税立法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增值税即将从条例升级为法律。在之前,我国已经有9部税收实体税法完成了立法,而增值税作为我国最大的税种,从1993年国务院发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1月27日联合发布了增值税立法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增值税即将从条例升级为法律。

在之前,我国已经有9部税收实体税法完成了立法,而增值税作为我国最大的税种,从1993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到"营改增",再到减税降费背景下的税率调整、合并,增值税的改革一直在持续中,各项政策也在做微调,所以立法进程有所放缓。现在,增值税相关改革措施已全部推出,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因此,在《条例》与财税〔2016〕36号文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应运而生。

此次《征求意见稿》相较于《条例》有几个重要方面的变化:

1. 征税范围

变化: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历史沿革及影响: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源于最早实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传统的增值税项目,在"营改增"后引入了各项"服务",但在概念上并未与之前的"劳务"进行统一。

此次立法将传统增值税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营改增后的各项服务进行了统一,并且充分考虑到了金融商品的特殊性,将其从服务中进行了单列,也体现出了与时俱进的特点。

这使得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界定更加清晰,也更有利于我们在实务当中进行把握。

2. 税率和征收率

变化: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历史沿革及影响:

在之前,增值税经历过三次减税并档,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将几次减税并档的成果进行了总结更新,让整个增值税税率体系更加清晰。并且,将减税形成法律规范,更有利于形成长效机制,降低纳税人的负担。

此外,在之前的暂行条例当中,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此次取消了"小规模纳税人"的限定,对于之前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货物或者提供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也可以涵盖其中,使得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范围更为清晰。

3. 起征点

变化:《征求意见稿》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包括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历史沿革及影响:

之前对于起征点的规定,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并且规定各有不同。

《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个人的起征点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而在财税[2019]第4号文中,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使得在实务当中,出现了个人是应该适用《条例》的规定,还是应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优惠的问题。后根据税局的答疑,对于这10万/月的免征额,是针对进行过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人,并不适用。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的起征点,将范围扩展到了所有的单位和个人,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并且,将个人与单位的起征点进行了统一,也避免了在实务中出现判断不一的情况。同时,还规定了未达到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对于纳税人来说,实务当中可能产生一些影响,财务人员也需要多加注意,并关注后期的细则:

(1) 原个人纳税的起征点,有按月、次之分,这也是实务当中使用比较多的情况。而此次统一为按照季度,那么对于个人按月和次纳税的情况有待进一步明确,但根据季度的免征额推断,个人的起征点有所提高。后续政策中应该会对个人纳税的情况进行进一步地说明。

(2) 之前的免征额范围中,并未包括一般纳税人。此次的"单位和个人"未排除一般纳税人,应该将其包括在内。但由于一般纳税人并不适用季度纳税,同时采用的一般计税方法,如何适用政策有待后续文件的说明。

(3) 低于起征点的,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文件中也并未要求进行申报。这对于起征点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切实减轻纳税申报负担。但在不用做申报的情况下,更需要做好对"不开票"部分销售额的管理。

4. 视同销售

变化:《征求意见稿》对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进行了修改,同时规定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来确定销售额。

历史沿革及影响:

(1)视同销售的范围:

在之前,我们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根据《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办法》适用8+2的原则。采用视同销售,一是为了堵住漏洞,避免纳税人用不合规的途径来避税,比如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另一个是可以使增值税的链条得以延续,比如异地移送。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之前的规定进行了整合,结合"营改增"取消了"非应税项目",并对其他范围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代销、异地移送货物、投资、用于分配和无偿提供服务的规定。对于投资、分配等行为,是否直接归属于销售行为,而不是视同销售,以及对于异地移送,如何进行具体的增值税处理,尚有待后续文件进一步地明确。

(2)视同销售的金额确定:

根据之前《条例》的规定,视同销售的情况,按照3项顺序来确定销售额,其中,包括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而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来确定销售额。"公允价格"的引入更有利于体现公平性,在实际操作中则需要有更多明确的操作指标,便于财务人员的实际操作,后续应该会出台更多细则进行详细的阐释。

5. 兼营和混合销售

变化:《征求意见稿》将混合销售行为进行了重新定义,根据"营改增"的成果,取消了"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说法,而定义为"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

影响:

此次修订对混合销售进行了较为准确的定义,且更加符合实际操作当中的情况。同时,更有利于实操当中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分。混合销售是"一项应税交易",而兼营是需要"分别核算"的不同业务。对于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也予以了明确,"混合销售"从主,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6. 计税期间

变化:《征求意见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

影响:

"半年"这一计税期间的引入,会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的办税频次,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也会减轻财务的申报负担。但实际当中是否能够适用,还要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近年来的增值税改革成果进行了统一和进一步地明确。将第一大税种纳入立法,不仅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和秩序,也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止税收漏洞打下了坚实基础。

本文仅限个人观点,仅供交流使用。


    “最新增值税法(最新增值税法规)”由考试资料网(www.kszl.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具体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分隔线----------------------------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