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的农民朋友吴先生说,自己家的承包地被征了,可是过去一年多了,除了几千元的青苗补偿之外,自己没拿到其他任何补偿。问镇政府,镇政府说补偿款已经发放到村了;问村里,村里说却其他补偿由村里统一分配。 吴先生很不解,失地的是自己,为啥安置补助不直接给自己,还要由村里统一分配?这个安置补助也是全村人一起分吗? 安置补助用于失地农民,不是全村一起分配,也不是村里想给谁就给谁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安置补助费部分并不一定是以现金的方式结算给失地农民,而是遵循“谁安置失地农民,补偿费就交给谁管理使用”的原则。 从字面意思理解,似乎如果对失地农民进行安置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话,补偿安置费交给村里统一分配也没什么问题。因着这种断章取义的理解,有人打起了这部分补偿款的主意。 但是,这条法律规定真的是“安置补偿款怎么分、怎么用由村委会说了算”的意思吗?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否认了这种错误理解,其中规定“(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也就是说,征地安置补助费用应当明账,谁失地了,就应当直接按照经审批的补偿安置方案的标准,足额专款专用于失地农民,而不是村里想怎么分、想怎么用都可以,更不是全村都有权瓜分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的实现形式并不固定,农民朋友可以选择要现金还是要安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有农民朋友放弃统一安置的,应当直接将安置补助费足额发放给失地农民本人,村委会是无权不顾农民个人意愿,克扣安置补助费用,或者拒不向农民给付安置补助费的。 也就是说,安置补助可能以货币方式结算给失地农民个人,也可能直接以购买保险、工作安置等等形式花在失地农民身上。无论哪种方式,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农民朋友们在失去土地后,仍能得到经济上的补助支持。 并且,农民朋友们有权选择自己是直接拿安置补助费,还是接受统一的保险安置或者工作安置。这是咱们的选择权利,不是必须由村里或者其他任何单位说了算。 当然,京尚拆迁律师在这里要特别提醒农民朋友的是,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是有限的,其实现形式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这部分款项是否用在了咱们身上,以及咱们的自主选择权利是否得到了尊重和保障。 如果咱们选择现金安置,那么拿了安置补助费之后,就不能要求安置单位再对咱们进行统一安置了;如果咱们希望统一入保险,或者统一接受工作安置等,这部分安置补助费就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交给咱们了,这时候咱们应当关注的,就是补偿安置是否落实,而不是为什么没有给咱们现金补助了。 俗话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从长远考虑,直接拿数额有限的安置补助费,似乎不如接受统一的工作安排或者保险安置更细水长流一些。 可是实践中却有案例反映,村委会或其他组织对失地农民进行统一安置的单位,并没有将安置补助费足额专款专用于失地农民,而是出现了削减克扣安置补助费的不法行为。 因此农民朋友们一定要关注,咱们的安置补助费到底用在哪了,是否真的足额用在咱们身上了。如果发现安置补助费没有花在咱们身上,又拒绝直接把安置补助费交给咱们的,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咱们应得的安置补偿。 如果您还有征地拆迁方面的疑问,可关注我们的号 京尚拆迁律师,发私信咨询。也可以直接点击文章末尾下方的蓝字 了解更多,获取律师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