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上微# #我要上# 个税实务:详解“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计税政策”以及对税负的影响 文/税海涛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明确,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那么,这里所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究竟具体是说的什么事呢? ..............................................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这里所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而“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主要是指从自2005年开始施行的一种个人所得税特殊计税方法。这次下文表述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那就先来看一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再来看看所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具体是什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注:本文第二条自2019年起被财税〔2018〕164号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替代】 综上,也就是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执行下述优惠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例1:肖女士 2021年10 月从单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0 元,2021年全年工资180000 元。按税法规定全年减除费用600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 一、选择全年一次性奖与综合所得分开计税: (一)单独计算全年一次性奖应缴个税: 先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48000÷12=4000(元)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适用第2档: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全年一次性奖应纳个人所得税=48000×10%-210=4590(元) (二)计算综合所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1)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80000-60000=120000(元) (2)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适用第2档,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元。 (3)综合所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10%-2520=9480(元) (三)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590+9480=14070(元) 二、选择全年一次性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先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80000+48000-60000=168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适用第3档,税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68000×20%-2520=16680(元) 三、两种计税方法比较,选择“全年一次性奖与综合所得分开计税”比选择“全年一次性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前者少缴个人所得税261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的优势是单独计税,不与当期综合所得合并算税,从而“分拆”收入降低税率。但对于全年综合所得较低的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而如果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反而有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也有可能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增加。 为此,税收政策同时还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例2:刘先生每月收入4000元,年终有1万元的年终奖金,全年收入达不到6万元,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即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则全年无需纳税;而如果其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则反而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00元(10000×3%),造成税负增加。 可见,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或者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申报,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是不同的。两种不同的选择方式在综合所得汇算期间最后计算出的应补退税额也是不一样的。 建议网友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