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已经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那么1月1日起发放的年终将到底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9日早间,国家税务总局就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开展在线访谈,对于2019年以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介绍,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早在2018年12月27日,税务总局、财政部下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也就是说,由于新个税法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因此2019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发放的年终奖已构成2019年收入,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适用新政策(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确定的计算方式。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三年期间,年终奖需要缴纳多少个税呢?按照《通知》规定,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如下: 图片截自财政部官网 举例来说,假如一企业职工月工资为7000元,2019年1月单位已经发放一次性年终奖30000元。据此计算,该职工30000元年终奖除以12为2500元(不超过3000元),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所以,该职工年终奖应缴纳的个税为30000×3%=900元。 叶霖儿表示,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而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同时,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 所谓“临界点”,就是说根据上述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全月应缴纳税所得额达到一定金额,会发生“年终奖多发一元,到手收入少千元”的现象。 3.6万元就是一个临界点。假如发放36000元年终奖,除以12为3000元(不超过3000元),个税需要缴纳36000×3%=1080元,实际到手34920元。 假如发放36001元年终奖,除以12约为3000.08元(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个税需要缴纳36001×10%-210=3390.1元,实际到手32610.9元。 也就是说,多发一元年终奖,实际到手的收入少了2309.1元。 因此,“《通知》专门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叶霖儿提示到,“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对于允许个人放弃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叶霖儿解释到,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优势是单独计税,不与当期综合所得合并算税,从而“分拆”收入降低税率。但对于全年综合所得较低的低收入者而言,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反而有可能税负增加。 叶霖儿举例称,例如,某人每月收入3000元,年终有2万元的年终奖金,全年收入低于6万元,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即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则全年无需纳税,如其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需要缴纳600元的个人所得税,造成税负增加。 综合中新经纬、第一财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