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鲁1082执3385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崖头盛翔中空塑料模板经销处与被执行人王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波现有查明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款项,现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崖头盛翔中空塑料模板经销处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王波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波,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湾小区17号楼507室。 二、执行依据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本金197400及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 四、悬赏举报人员确定方式及悬赏金额 本院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进行登记,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额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 申请执行人承诺:以执行到位金额的5%作为悬赏金额。 五、悬赏公告期间及悬赏金兑付时限 悬赏公告期间为本院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有关人员在上述悬赏公告期间内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悬赏金于申请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款或办理完财产抵顶手续后30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其兑付。 六、悬赏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能够变现; (三)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执行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财产范围; (四)举报的财产经举报依法处分并已变现,双方当事人以物抵债完毕的视为变现; (五)悬赏金的领取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七、下列人员不符合领取悬赏金资格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 (二)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五)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 八、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江法官:0631-7565387 高助理:0631-7562797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荣成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8日 来源:荣成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