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纳团费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省共青团员,各级团组织、团干部: 近期,有团员向团省委反映,2018年9月以来,仍有部分团组织向团员直接超额收取团费,收取的标准与团中央、团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的有关规定不符。为严明团的组织纪律,规范全省团费收缴工作,现再次就团费收缴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团员交纳团费的要求 根据团章和《共青团中央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的要求,每月按期交纳团费是每名团员应尽的基本义务。根据《广东共青团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团粤发〔2018〕15号)的要求,自2018年9月起,团组织关系隶属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的团员,统一通过“智慧团建”系统,以微信支付的形式,每月按期、按标准交纳团费。请关注“广东青年之声”微信服务号,每月会定期提醒每个团员交费。 同一团支部的任何团员,只要持有能够登录微信的手机,均可以通过“广东共青团”或“广东青年之声”微信公众号的“团费交纳”页面,点击“帮TA交费”,顺利帮助同一支部的其他团员交纳团费。如有团员,如中学生团员,因没有手机,或手机不在身边,无法及时通过“智慧团建”系统在线交纳团费,可委托同一团支部并持有手机的团员或团支部书记,按月、按标准在线交纳团费。 二、关于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 根据《广东共青团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团粤发〔2018〕15号)的要求,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5元,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交纳标准为每月3元至20元不等,由“智慧团建”系统根据团员登记的工资收入自动计算生成。 如有团组织、团干部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直接向团员超标准收取团费,均属于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团员可以拒绝交纳,并向团省委举报。一经查实,团省委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举报电话:020-87185624(团省委基层组织建设部)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2019年1月4日 - THE END - 编辑: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