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三八”妇女节, 在职场打拼的女性朋友们, 你们对于自身权益了解多少呢? 线人整理了20个法律锦囊, 送给大家~ 1. 三八妇女节公司未放假而是安排了工作,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吗? 实务中对这个问题存在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妇女节也是法定节假日,理应支付加班费。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无需支付,实务中这种观点占主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的答复,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 关于保胎问题,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吗?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也就是说,所谓的“保胎假”,实务中一般按病假对待,既然按病假对待,就得遵守医疗期相关规定了。 3. 产假能休多少天?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80天)。也就是说,广东女职工产假至少有178天。 4. 如果流产,可以享受产假吗? 可以。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广东还分得更细,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5. 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6. 实际工资比生育津贴标准高,领生育津贴明显吃亏了,咋办? 各地做法存在差异,但补差应属主流做法。比如,广东省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7. 生产或流产的医疗费用谁支付? 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8. 产假可以提前或推后吗?遇法定节假日需顺延吗? 产假是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的一段固定期间,一般从预产期前15日开始休假,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含在内。 9. 休了产假后,还可以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吗? 能。产假和年休假不冲突,只要符合年休假的享受资格即可。根据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10. 招聘启事写“男性优先”“不招女性”是否合法? 《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实务中已经有多个案例判决公司对女性应聘者支付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一般在几千元左右。 此外,2019年2月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对招聘环节中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进一步作出“六个不得”的细化规定。 11.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三年之内不得结婚、不得生子”合法吗?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建议:为了顺利就业,如果用人单位非得写上此类条款,大可不必针锋相对坚决不从,何不顺水推舟,签了也无效,并不会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12. 离婚后再婚还可以享受婚假吗? 当然可以享受!劳社厅函[2000]84号文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13. “三期”内公司可降低我的工资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14. 公司能否对孕期女职工进行调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孕期女职工如果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也是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的。 ◆注意: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这里的调岗一般需调整到工作强度更低、更轻松一些的工作岗位。 15. 对哺乳期女职工,法律上有何特别照顾措施? 依据法律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6. 公司未安排哺乳时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倾向意见认为,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17.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可以解雇吗? 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支持解雇的案例不少,不支持解雇的案例也有。严格来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与履行劳动合同并无直接联系,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劳动合同法中法定解雇条款亦不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形,但从司法实践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支持用人单位解雇的判决较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对此的意见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由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予以支持。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 18.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以享受产假及相关待遇吗? 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但是,鉴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实,实践中一般认为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19. 在辞职或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已怀孕,能否反悔? 女职工在辞职或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又以发现自己已怀孕为由主张撤销辞职申请或解除协议、恢复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实务中的主流观点是不支持的。不支持的理由涉及到形成权、法律行为的无效、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理解,这里不赘述。有些地区对此还做了指导意见,比如: 北京高院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中规定,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后又要求撤销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20. 女职工退休年龄有什么规定? 《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区分了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关于女工人和女干部身份如何界定,各地政策存在差异。比如广东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点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更多与女职工相关的法律知识。 来源 | 劳动法库、工人在线网站 编辑 | 李冠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