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是9月入园了,各位家长可以留意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学前教育资助一般分为两大类,一个是优抚群体的,一个扩大资助类的,补贴标准在几百到几千不等,具体就看各区的政策了。 小编提醒:如果不清楚相关资助政策的,可以问下孩子的幼儿园老师!符合条件的家长可申请相关补贴! 以下政策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区教育局或幼儿园最新通知为准! 荔湾区 补贴标准 1.大班资助(在我园就读荔湾区户籍大班适龄幼儿):400元/人。 2.优抚类资助(在我园就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适龄幼儿家庭经济困难、孤儿、残疾儿童以及其他优抚类对象):2500元/人。(注意:已申领此项资助的大班幼儿不再重复申领400元资助金) 优抚类资助对象需持有以下证明之一: (1)父(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以上证件之一。 (2)父(母)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3)本人持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 (4)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或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或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为孤独症(与自闭症同义)。 (5)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有相关证明)。 (6)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扶贫手册)。 (7)部分地区户籍儿童,如国家核定的680个贫困县,革命老区,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户籍、少数民族(有当地街道(镇)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以上如需要申请资助的,请按照幼儿园要求,在指定系统申报并协助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上传资料必须是原件拍照上传) 越秀区 海珠区 补贴标准 (一)特殊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400元(适龄在读小、中、大班幼儿)。 (二)普通资助标准:每生300元(学前一年适龄在读大班海珠区户籍幼儿)。 二、幼儿资助对象: (一)受学前教育特殊资助幼儿(本市3-6周岁常住人口): 1.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扶贫证明)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相关证明) 3.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有相关证明) 4.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低收入家庭(有贫困证明) 5.优抚对象、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有相关证明) 6.残疾儿童(有残疾证或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 (二)受学前教育普通资助幼儿: 1.具有海珠区户籍; 2.在海珠区辖内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就读学前一年适龄在读大班幼儿。 符合普通资助大班幼儿提交资料: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和幼儿页),复印件右上角请填写班别、幼儿名字、家长签名;特殊资助幼儿提交资料:户口本复印件、特殊资助有效证件复印件(复印件右上角请填写班别、幼儿名字、家长签名),向班主任交资助有效证件复印件,并提出申请。 天河区 补贴标准一、幼儿资助标准第一类:对在经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下同)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广东省常住人口3~6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区政府按每人每学年不低于13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 第二类:对在经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下同)就读的天河户籍3~6岁幼儿给予资助。区政府按每人每学年不低于300元,不高于8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 二、资助对象第一类对在经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下同)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广东省常住人口3~6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具体为: (1)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扶贫手册)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相关证件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盖章的相关证明) (3)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有相关证件或街道办事处民办部门盖章的相关证明) (4)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低收入家庭(有相关证件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5)优抚对象、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有相关证件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6)残疾儿童(有残疾证或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并需载明该患儿有智力、听力、自闭症或脑瘫的病征及症状) (7)部分地区户籍儿童 如国家核定的680个贫困县、革命老区、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户籍、少数民族 (有政府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第二类对在经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下同)就读的天河户籍3~6岁幼儿给予资助。 以上幼儿资助应在每学期开学按幼儿园资助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相关佐证资料进行申请。 白云区 补贴标准第一类资助对在经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相当的民办幼儿园(含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1300元/生/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下几种类型: 1、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边缘易致贫易返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有相关证明); 2、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有相关证明);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相关证明); 4、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低收入家庭(有贫困证明); 5、优抚对象(持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公务员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有相关证明); 6、残疾儿童(有残疾证或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 7、部分地区户籍儿童(如原国家核定的680贫困县(区)、革命老区、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籍、少数民族(有贫困证明)); 第二类资助(扩大类)在落实上述幼儿接受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市“资助面不低于全区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的要求,根据本区实际,对入读经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具有白云区户籍的小、中、大班幼儿进行补助。资助标准为400元/生/学年。 同时符合以上资助条件的同一幼儿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不同时叠加享受。 黄埔区 资助条件(一)优先资助对象。在我区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广州市常住人口;2.在黄埔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开办的幼儿园就读;3.持有以下证件之一者: (1)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 (2)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3)幼儿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 (4)幼儿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 (二)特殊资助对象。在我区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幼儿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儿童及其家庭。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广州市常住人口;2.在黄埔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开办的幼儿园就读;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患病需长期服药治疗的幼儿,个人承担医药费部分每月在1000元以上(提供医药费发票);(2)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失业,提供有效期内的失业证; (3)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扶贫手册); (4)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或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村或社区证明); (5)单亲家庭(父母一方抚养)(死亡证明、或村委、社区证明、或离婚证、或户口簿) (6)离异家庭(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7)其他家庭儿家庭成员(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兄弟姐妹)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或意外事故(提供病历、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 (8)残疾儿童(有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注明该患儿有智力、听力、自闭症或脑瘫的病症及症状); (9)父母残疾或一方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部分地区户籍儿童(国家核定的680个贫困县(区)、680个贫困县以外的革命老区、广东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村户籍、少数民族;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普通资助对象。普通资助只发放九佛街、龙湖街、新龙镇、长洲街下属幼儿园,具体名额分配待优先资助、特殊资助名单确定后另行通知。 资助标准参照广州市教育局制定的《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我区的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在读幼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40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即每人每学期2000元。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在读幼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15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即每人每学期750元。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在读幼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3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即每人每学期150元。 提交资料要求(一)填写《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及《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二)提供幼儿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相关证件、证明、拨款银行卡账户的原件和复印件。 具体申请程序 1、家长申请:(一)告知班主任老师,领取并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二)提供幼儿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非广州市户籍幼儿提供父母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三)相关证件、证明、拨款银行卡账户的原件和复印件。(四)请需要申请的家长在2022年9月2前向幼儿园提交以上资料,完成申请。 2.园内民主评议。 3.公示。 4.上交教育部门审核。 5.审核通过,等待拨款。 番禺区 第一类资助: 在经番禺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村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区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残疾家庭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 第二类资助:在经番禺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村集体办幼儿园、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含区属公办和镇街办幼儿园)中班或大班就读的番禺区户籍儿童。具体以当年资助通知为准。 参考2021年上半年资助项目和标准第一类资助:资助标准为2000元/人.学期。第二类资助:资助标准为300元/人.学期。以上资助不得重复领取。 南沙区 优惠政策: 贯彻落实《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版)》(穗南教规字(2021)1号) 等文件精神,为符合条件的学前儿童申请学前资助。(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版)》[发布时间2021年1月4日]优先资助对象指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且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低保低收入贫困家庭儿童。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建档立卡扶贫手册》等证件之一; 2、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 3、残疾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证),或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并需载明该患儿有智力、听力、自闭症或脑瘫的病症及症状; 4、满足优抚条件的儿童、烈士子女。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烈士子女证明等; 5、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儿童(有相关证明):父母均为残疾人;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家庭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父(母)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或不具履行抚养义务等。 扩大资助对象扩大资助对象是指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南沙户籍大班幼儿。 工作补助工作补助则为承担“送教上门”工作的幼儿园给予工作补助。 优先资助对象的广州市户籍学前儿童可获10000元/学年/生补助,非广州市户籍常住人口则为1300元/学年/生。 扩大资助对象的资助标准为400元/学年/生。 工作补助的补助标准为6000元/学年/生,该补助下拨到幼儿园,可用于增聘保育人员、发放教师补贴与交通补助(在编教师除外)、添置儿童图书和玩具等。 值得一提的是,优先资助和扩大资助2项不得重复领取。 《办法》还提出,学前教育资助按学期申请,幼儿园在每年秋季招生时将本办法告知每位入园幼儿家长或其监护人,并在幼儿园明显位置公布本办法。每年3月及9月,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 增城区 《广州市增城区学前三年教育保教费补助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年补助对象:在我区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具有增城户籍的学前三年3-6周岁适龄儿童。 补助项目和标准(一)补助项目:保育教育费。(二)补助标准:2019年每人每年400元,2020年每人每年500元,2021年起每人每年600元。 补助程序 (一)登记造册。符合补助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在开学初凭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幼儿园造册详细登记幼儿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住所、所读班级、父母(监护人)姓名等情况。 (二) 审核公示。 1.幼儿园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后,将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名册报所属镇街教学指导中心; 2.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复审后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 3.区教育局主管部门组织由镇街幼教干部和幼儿园园长代表组成的审核小组对资料进行终审,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取消不符合条件的幼儿保教费补助申请,并给予通报批评。 4.终审后,由各幼儿园、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和区教育局将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情况进行公示。 (三)拨付清算。 1. 补助资金的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教育局核准的学前儿童保教费补助数据及时将相应的补助款下拨到相关幼儿园账户。 2. 签名确认。相关幼儿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补助款转拨到受助儿童或监护人银行账户上,同时组织受助儿童监护人到幼儿园签名确认。 3. 补助资金的结算。补助资金无特殊原因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中途休学、转学、退学而造成补助资金拨付不到位的,由幼儿监护人负责。相关幼儿园要及时做好补助资金的清算工作,把结余资金退回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汇总退回区财政局。 注意: (一)已申请学前教育阶段免费教育的特殊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学前资助儿童不重复申请学前三年保教费补助。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