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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

时间:2022-12-04 19:32来源:考试资源网 考试资料网
首先,我们看看国家层面上的政策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首先,我们看看国家层面上的政策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订版)发布,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鼓励政策落实到地方,全国多地完成《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修订》。为此,小智整理了全国各地产假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全国各地产假天数汇总

01 北京市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2 上海市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03 天津市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04 浙江省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1.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2.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05 江苏省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2022)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06 广东省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07 河北省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08 山西省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09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10 辽宁省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

11 吉林省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四十二条

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12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13 安徽省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1.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2.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14 福建省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15 江西省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

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

16 山东省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第二十六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

17 河南省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18 湖北省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19 湖南省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20 广西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二十七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

21 海南省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二十七条

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22 重庆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23 四川省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四条

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24 贵州省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三条

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25 云南省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 60 天,男方给予护理假 30 天。

26 陕西省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四十五条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

27 甘肃省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其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28 青海省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29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六十天产假;男方享受二十五天护理假。

30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31 西藏

《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两孩生育待遇的通知》(2017)

凡西藏自治区户籍,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在职干部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每胎享受一年产假(含法定产假),因工作原因未能休满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配偶享受三十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内)。期间夫妇双方工资待遇不变。女方产假期满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产假待遇之生育津贴:月薪4k可领4w?

接下来,我们重点来解读与产假关联度较高的生育津贴相关内容。

Q1: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是?

各地条件大同小异,主要需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医保在保与满足参保月数要求等。以杭州为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

1、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2、 生育时可享受本市职工医保待遇;

3、申领津贴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2022年7月1日以后生育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

4、生育津贴申领时限为生育后次年年底前。

Q2:生育津贴领取标准与额度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为:

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注意,这里的关键点在于:生育津贴的基数是根据生育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而不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或个人月工资。

举个例子:

某职工正常分娩生育了一个宝宝,生育时按4000 的社保缴费基数参保杭州,其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 7500 。那么,其生育津贴金额的计算标准为:7500÷ 30 × 产假天数。

那么问题来了,有些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高于单位的平均工资,那岂不是亏了?其实并没有,因为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用缴纳,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职工并没有投入成本,更多的成本是由单位来承担。

Q3:生育津贴发放要扣个税吗?

生育津贴属于免税项目,是不扣个人所得税的。

§ 相关法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Q4: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吗?

二者的概念与发放主体有所不同。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产假工资: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Q5:产假期间企业只发生育津贴,不发工资是否违法?能否同时领取?

法定产假期间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不发工资,不违法。

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如果已经参加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般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另外,如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 相关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些福利不可思议的企业,会将工资与生育津贴一并发给员工。

Q6:给员工发放工资不发放生育津贴,是否可以?

可以,但有前提条件。

以浙江为例,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生育津贴高于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回;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不补。

因此,如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正常发放工资,但所发工资少于生育津贴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支付给女职工。

Q7:未在企业参保的,能否领取生育津贴?

各地政策有所不同,如果在浙江地区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女方在2022年7月1日以后生育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目前,具体政策的细则,相关政府部门还在制定中。

Q8:男职工的生育险可以给配偶用么?

各地政策略有不同的。就目前来说,杭州是不可以用的~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杭政办[2011]22号文,杭州市男职工要用生育保险的,必须要满足报销条件的情况下,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使用。

Q9:生育津贴报销所需材料

各地政策大同小异,以杭州为例:

顺产、剖腹产、助娩产:出生证复印件、准生证复印件(或生育登记证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

流产、引产:准生证复印件(或生育登记证复印件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产:病历复印件)

流产(无准生证):结婚证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产:病历复印件)

节育手术:出院小结复印件或诊断证明书原件。

Q10:生育三孩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吗?

生育三孩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因此,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可以领取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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