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汇兑损失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1)会计上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2个扣除标准中的较小者: ①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②有合法票据的,实际的发生额的60%扣除。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1.租赁费 租入固定资产的方式分为两种: (1)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租赁费支出不得扣除。 12.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如:符合条件的工作服饰费用。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1)公益性捐赠含义: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应按照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3)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企业转让各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资产损失 (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7.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1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不得扣除的项目。 (3)电信企业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冲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不超过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