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规定;同时明确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为完善我省生育支持措施,条例完善了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规定。条例规定,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男方增加护理假10天。 条例还对强化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强化婴幼儿照护工作、完善学前教育体系、做好计划生育服务、设立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职工在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陕西日报》5月26日第5版 扫描下方二维码 查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了解更多↓↓↓ 记者 满孝永 来源:榆林日报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