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270号

时间:2022-11-24 15:40来源:考试资源网 考试资料网
给在职场打拼的你整理了最新最全的15类法定假日的规定和待遇。喜欢关注【职兔】01法定节假日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令第644号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给在职场打拼的你整理了最新最全的15类法定假日的规定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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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法定节假日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令第644号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延伸问题:妇女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公司可以不放假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公司安排职工工作,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02带薪年休假

依据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依据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延伸拓展:

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03婚嫁&丧假

国营企业规定依据: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延伸拓展:

2021年各地逐渐修改《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增加了婚假&产假的天数,具体可以查看下表:

地区

共计婚假天数

北京

10天

上海

10天

江西省

18天

安徽省

13天

辽宁省

10天

西藏

10天

江苏省

13天

贵州省

13天

海南省

13天

陕西省

13天

吉林省

15天

福建省

15天

重庆

15天

青海省

12天15天

黑龙江省

15天

(参加婚检享有婚假25天)

云南省

18天

河北省

18天

内蒙古

18天

河南省

21天

(参加婚检享有婚假28天)

新疆

23天

山西省

30天

甘肃省

30天

湖北省

3天

四川省

3天

广东省

3天

天津

10天

浙江省

3天

山东省

3天

宁夏

3天

湖南省

3天

广西省

3天

04探亲假

依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享受待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05产假&陪产假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延伸拓展:

2021年各地逐渐修改《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增加了产假&陪产假的天数,具体可以查看下表:

地区

产假

陪产假

北京

158天

15天

上海

158天

10天

江西省

188天

30天

安徽省

158天

30天

辽宁省

158天

20天

西藏

365天

30天

江苏省

128天

15天

贵州省

158天

15天

海南省

最多190天

15天

陕西省

158天

(生育三孩再增加半年)

15天

(生育三孩再增加15天)

吉林省

158天

15天

福建省

158天-180天

15天

重庆

178天

20天

青海省

188天

15天

黑龙江省

180天

15天

云南省

150天

30天

河北省

一孩、二孩158天

三孩188天;

15天

内蒙古

158天

25天

河南省

拟增至190天

30天

新疆

158天

15天

山西省

158天

15天

甘肃省

180天

30天

湖北省

158天

15天

四川省

158天

20天

广东省

178天

15天

天津

158天

15天

浙江省

生一孩共可休158天

二孩、三孩各188天

15天

山东省

158天

15天

宁夏

158天

25天

湖南省

158天

20天

广西省

148天

25天

06育儿假

依据:《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明确25条重点任务,其中,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方面,提出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要求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延伸拓展:

2021年各地逐渐修改《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增加了育儿假的天数,具体可以查看下表:

地区

育儿假

北京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个工作日育儿假

上海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天育儿假

江西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安徽省

孩子6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辽宁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西藏

-

江苏省

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育儿假

贵州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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