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难免会碰到大大小小的生病,短则一两天,长则几个月甚至整年,那么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当如何保障呢? 首先明确的是,医疗期是企业职工的法定权利,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医疗期如何确定,我们可以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确定,即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分段确定。另外,根据劳部发〔1995〕236号文规定,对于特殊疾病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法条链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在确定了医疗期期限之后,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如何保障呢,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发工资?显然不是,在医疗期内职工还是应当享有病假待遇,具体标准可以参考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以江苏为例,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知,职工在医疗期期间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需要强调的是,若职工患病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医疗期的,职工仍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或者单位重新安排的其他工作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但这并不免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若职工患病医疗期限过长,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会要求职工主动申请离职。如果职工法律意识不强,在单位的鼓励下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职工将不能享受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与离职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