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规〔2018〕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黑国资联〔2016〕7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哈发〔2018〕9号)等精神,为积极有序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突破口,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品牌影响力大、行业领先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利用2到3年时间,推动全市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今后新设立的国有企业原则上必须为混合所有制或股权多元化企业,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微观主体。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引资本与转机制相结合、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2.维护出资人产权权益。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 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依法依规,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坚持信息公开、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4.分类分层有序推进。因业、因企施策,根据企业类别、层次,一企一策,加快推进。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二、重点任务 (三)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商业一类。在集团公司、子公司两个层面积极引入各类非国有资本或其他国有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股权多元化。集团层面,除对全市发展有重大影响或有巨大品牌效应的优势企业可以保留国有控股地位外,其他企业集团层面不设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全部放开;子公司层面一律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本宜退则退、宜参则参、宜控则控。 2.商业二类。以完成市委、市政府赋予的重大专项任务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金融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思路,创新投融资模式,深化国有资本与其他资本合资合作,切实增强投融资能力,有效提升建设运营水平。引入非国有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制时,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哈发〔20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3.公益类。以保障城市高效安全运行为目标,通过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集团及子公司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时,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哈发〔20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4.推动已实现股权多元化企业和上市公司进一步深化改革。积极引入非国有资本,逐步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已经实现股权多元化的企业要选择主业匹配、管理规范、资产优良、实力较强的战略投资者,调整资本结构,做优做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与同行业和产业链上下游优质资产进行重组,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打造竞争能力强、资本回报高、品牌优势大的行业龙头。 5.提升国有资本证券化水平。充分利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全市产权交易平台和境外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形成国有企业上市(挂牌)梯次格局。重点选择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支持、主营业务突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范、盈利能力较强并具备稳定盈利预期的企业,全力推进上市,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有效压缩管理层级。加强集团公司管控力度,合理限定法人层级,采取一级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三级子公司的分级方式设立,原则上不设四级公司。 (四)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债转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可以货币出资,或以实物、股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并实行同股同价同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转让时,一般不在意向受让人或引资对象的资质条件中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2.支持集体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经确权认定的集体资本、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以作价入股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3.推进与国内外大企业合资合作。紧盯国内外500强、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强化深哈对口合作、与央企合资合作,深入谋划、追踪推进重点招商项目。 4.支持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政府投资领域加强合作。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或参股基础设施、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在国有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五)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 在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和战略性产业等重点领域,以市场选择为前提,以资本为纽带,原则上以参股为主,鼓励具有资本运作经验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按照产业链、价值链要求,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业务相同或关联度高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六)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 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要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哈国资规〔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探索完善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方式 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供水、供热、供气等关系国计民生领域和新闻出版等特定领域,要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这些领域的控制力。 三、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 (八)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政府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股东不得干预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企业治理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到位。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维护企业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 (九)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尤其要发挥非国有股东在股东会、董事会中的作用。要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经理层经营管理的作用,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十)探索推行混合所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 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由其依法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决定薪酬,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中长期激励机制。严格职业经理人任期管理和绩效考核,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畅通企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 (十一)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展,根据企业组织形式变化,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健全党的工作机构,配强党务工作者队伍,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有效开展党的工作,发挥好党组织领导核心、政治核心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十二)解决遗留问题 紧紧抓住国家支持东北振兴的重大机遇,以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和集团公司为主体,统筹解决国企历史遗留问题,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创造条件,保证混合所有制改革顺利实施。建立成本分摊机制,对已经确认的历史遗留问题,可以利用国有企业部分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土地收益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予以解决;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通过市场化运作解决。对正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其职工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内欠等问题,要统筹处置,不留后遗症,避免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四、规范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程序 (十三)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1.清查企业资产。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集团公司负责对资产、资金、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摸清企业“家底”。对清查结果,要认真履行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核实劳动关系。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从调查职工劳动关系入手,摸清各类人员构成,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3.妥善处理企业各种债务。对企业与职工的债务问题,应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前,通过双方协商,由企业负责处理。债务处理方案和企业与职工协商签订的债务处理协议,须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4.开展资产评估。对集团公司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由市国资委或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其《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资委或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审核备案;对二级及以下子公司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由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或集团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其《资产评估报告》由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核备案,并以市国资委、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或集团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和产权转让作价的参考依据。 (十四)组织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集团公司在完成资产、债务、劳动关系清理的基础上,制定集团公司和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革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改革目标、基本思路、实施路径、发展规划;选择投资者条件、方式、定价方法及意向投资者情况;改革成本及资金来源;房屋、土地等资产处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含离退休人员安置及费用管理方案);新公司章程草案和组织形式、股权架构、法人治理结构、党组织建设方案;未来股权调整或退出约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改革进度安排和组织保障;相关政府部门审核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企业改制方案需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十五)规范审批程序 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审批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的不准实施。集团公司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由集团公司研究提出初步草案,市国资委或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研究制定正式方案,报市政府审议后,提请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已经股权多元化的集团公司改革方案,由股东会依法决议(需要报请市政府的,在股东会决议前,由市国资委或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报请市政府审议后,提请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集团公司审批或股东会依法决议。上市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集团公司要履行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开透明操作。 (十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 五、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全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由国资国企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协调推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多方联动,统筹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并取得实质性进展。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 市国资委承担国资国企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负责对监管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政策指导、审核把关及督促检查。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集团公司是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改革企业名单,确定工作目标,明晰改革路径,组织实施推进。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推进本企业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并在负有国资监管职责部门、集团公司的指导下,做好基础工作,确定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在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程序,对涉及职工安置的企业组织做好风险评估和稳定工作。 (十九)加强配套支撑 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围绕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职能,研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配套措施;要从全市国企改革大局出发,畅通改革绿色通道。各级工会要指导企业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各级维稳、信访、公安部门要指导企业制定改革稳定工作预案,并协助妥善处理群体上访和突发事件。 (二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以坚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导向,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阐释目标方向和重要意义,宣传成功经验,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改革。通过组织培训、举办讲座等形式,讲解各项改革政策,使改革政策得到充分理解,并在实践中用好、用足、用活。 各区县(市)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实践,切实推动本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