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如何分配,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都十分关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收益权,故应属全体业主所有。但是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也耗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理应也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该比例如何确定? 分配的前提是先界定共有部分的收益。该收益为共有部分收入与成本支出的差额,主要依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报表来确定。若共有部分的支出超过了共有部分的收入,则不存在分配的前提。 实践中,一般按照以下规则来进行公共受益的分配: 一、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比例来分配。《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可以约定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方案和比例。业委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可以对共有部位的分配方案和比例进行约定。 二、无约定的,参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分配。一方面,物业服务费的构成中并不包含对共有部位经营管理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在付出人力物力后若不能获取报酬,不仅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公平,也不利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小区共有部分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才是该物的所有权人,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收益权。关于小区共有部位收益如何进行分配各地规定不一,如: (一)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车辆停放费、公共经营收益单独列账。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 三、既无合同约定,又无当地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基于此,物业服务企业仅可主张其合理成本且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关于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分配问题,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比例来分配。当然,这个比例的约定须合理,否则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无约定的,参照当地规定来进行分配。既无合同约定,又无当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仅可主张其合理成本且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为避免后期产生争议且举证不能,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于共有部位的分配方案和比例进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