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湖北省召开省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动员会,公布《湖北省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正式启动全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 其中,湖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将率先实施公车改革,并于年底前基本完成。 省直事业单位将分三类实施公车改革 省直事业单位车改范围为省委、省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机关本级,以及省直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上述各事业单位原符合工作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以及其他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省车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省直事业单位改革坚持分类改革的原则,根据省直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 省直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实施改革——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目前仅有省农科院和省社科院两家,其机关本级将参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有关政策实施改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既可按照省直事业单位有关政策实施改革,也可参照省属国有企业公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报销公务交通费为主,以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为补充,保障参改人员正常公务出行。 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于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垂管系统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与省直事业单位同步完成。各市州及县市区可参照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方案,并于2018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工作。 纳入此次公车改革的省直事业单位共有576家,参改人数约5.6万余人。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业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根据《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 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车辆全部纳入编制管理。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涂装专用标识,专用于特定工作用途。不得保留与业务工作无关的车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前,原则上不得新增车辆。 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副厅级及以上)原配有实物保障工作用车且改革后确需保留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车改办审核批准,其本人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省直所属事业单位以报销公务交通费为主 《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指导意见》规定,除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副厅级及以上)经审批后可选择实物保障工作用车外,其他原符合工作用车配备条件的人员,取消其所配实物保障工作用车,参照省级党政机关有关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及采用其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不变。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需报省车改办审批。严格控制补贴发放人员范围,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报销等福利化改革倾向。 取消车辆通过拍卖公开进行处置 省直事业单位取消车辆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统一规范处置。各参改事业单位须根据有关处置要求,参照党政机关取消车辆处置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将取消车辆交由经公开招标确定的车辆评估、拍卖机构公开进行处置,所得收入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另外,对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采取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聘用人员。对落聘在编司勤人员,立足内部消化、多渠道安置,不得将其简单推向社会。对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司勤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做好经济补偿等工作,切实保障合法权益。 不得既领取交通补贴又违规坐公车 《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指导意见》强调,各参改事业单位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等定向化保障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内容来源:湖北日报 【编辑:祝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