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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新治安处罚法)

时间:2022-12-03 17:56来源:考试资源网 考试资料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不再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应当处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执行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序号

案由

法律条文

处罚种类、幅度

一、扰乱公共秩序

1

扰乱单位秩序

第23条第1款第1项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第23条第1款第2项

3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第23条第1款第3项

4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第23条第1款第4项

5

破坏选举秩序

第23条第1款第5项

6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第23条

第2款

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第23条

第2款

8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第23条

第2款

9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第23条

第2款

10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第23条

第2款

11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第24条第1款第1项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12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第24条第1款第2项

13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第24条第1款第3项

14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第24条第1款第4项

15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第24条第1款第5项

16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第24条第1款第6项

17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第25条

第1项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8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第25条

第2项

19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第25条

第3项

20

寻衅滋事

第26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1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第27条

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2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第27条

第1项

23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第27条

第2项

24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第28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5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第28条

26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29条

第1项

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7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第29条

第2项

28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第29条

第3项

29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第29条

第4项

二、妨害公共安全

30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第30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1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

第31条

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2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第32条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3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第33条

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4

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第33条

第2项

35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

第33条

第3项

36

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

第33条

第3项

37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

第34条

第1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8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

第34条

第1款

39

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

第34条

第2款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0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第35条

第1项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1

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第35条

第2项

42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第35条

第2项

43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第35条

第3项

44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第35条

第4项

45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

第36条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46

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

第36条

47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第37条

第1项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8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第37条

第1项

49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37条

第2项

50

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第37条

第2项

51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第37条

第3项

52

违规举办大型活动

第38条

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3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第39条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54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第40条

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5

强迫劳动

第40条

第2项

56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第40条

第3项

57

非法侵入住宅

第40条

第3项

58

非法搜查身体

第40条

第3项

59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第41条

第1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60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第41条

第2款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61

威胁人身安全

第42条

第1项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62

侮辱

第42条

第2项

63

诽谤

第42条

第2项

64

诬告陷害

第42条

第3项

65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第42条

第4项

66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第42条

第5项

67

侵犯隐私

第42条

第6项

68

殴打他人

第43条

第1款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第43条第2款所列三种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69

故意伤害

第43条

第1款

第75条

第2款

70

猥亵

第44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71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第44条

72

虐待

第45条

第1项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73

遗弃

第45条

第2项

74

强迫交易

第46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75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第47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6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第47条

77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第48条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78

盗窃

第49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9

诈骗

第49条

80

哄抢

第49条

81

抢夺

第49条

82

敲诈勒索

第49条

83

故意损毁财物

第49条

四、妨害社会管理

84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第50条第1款第1项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85

阻碍执行职务

第50条第1款第2项

86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第50条第1款第3项

87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第50条第1款第4项

88

招摇撞骗

第51条

第1款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89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第52条

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90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第52条

第2项

91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第52条

第3项

92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第52条

第4项

93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第52条

第4项

94

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第52条

第4项

95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第53条

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96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第54条第1款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97

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

第54条第1款第2项

98

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第54条第1款第3项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99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第55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00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第56条

第1款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01

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第56条

第1款

102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第56条

第2款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03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

第57条

第1款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04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第57条

第1款

105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第57条

第2款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06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第58条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07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第59条

第1项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08

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

第59条

第1项

109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第59条

第2项

110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59条

第3项

111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第59条

第4项

112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第60条

第1项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13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第60条

第2项

114

提供虚假证言

第60条

第2项

115

谎报案情

第60条

第2项

116

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第60条

第3项

117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第60条

第4项

118

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第61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9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第62条

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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