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题库及答案(2022年司法考试真题)【三国法】2021司法考试题库之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试题精讲 甲乙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一/29.单选)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考点】承认方式和后果 【难度】★★★ 【答案】A。解析:A 选项正确,当选。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与确认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交往的行为。法律上的承认是不可撤销的,即便两国断绝外交关系,也不影响承认的效果。BC 选项错误,不当选,理由同上。D 选项错误,不当选。国际法上的承认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默示承认的方式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等行为。可见,建立外交关系属于默示承认的一种,并非事实上的承认。故本题选 A。 二、知识点总结 1.事实上的承认是为了某种目的与被承认者进行某种商业或经济等方面的交往,具有非正式性和可撤销性,一般针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适用。而国际法上的承认大多指的是法律意义的承认,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2.国际法上对国家的承认,是不可撤销的;但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旧政府不再具有代表其国家的合法资格,承认国也不得继续与其发展官方关系。 【刑诉法】2021司法考试题库:立案管辖一、试题精讲 1.孙某系甲省乙市海关科长,与走私集团通谋,利用职权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关于本案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二/67.多选) A.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经甲省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C.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自行侦查 D.甲省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甲省丙市检察院侦查 【考点】人民检察院机动侦查权 【难度】★★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走私犯罪本身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因此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A项正确。而张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情形,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B项正确。同时,本案又属于监察委立案调查的职务犯罪。 根据《高检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C、D选项正确。 故本题选ABCD。 2.某检察院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侦查时,发现其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二/27.单选) A.本案应当继续由检察院侦查 B.本案应当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C.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 D.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考点】管辖竞合 【难度】★ 【答案】无答案。 解析:因《监察法》出台、《刑事诉讼法》修改,检察机关已经不再对贪污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改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过程中,发现其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实质上与职务无关,而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应当如何处理,目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从立案管辖的基本原理而言,一般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故本题无答案,原答案为D。 3.某法院在审理张某自诉伤害案中,发现被告人还实施过抢劫。对此,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0/二/31.单选) A.继续审理伤害案,将抢劫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B.鉴于伤害案属于可以公诉的案件,将伤害案与抢劫案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C.继续审理伤害案,建议检察院对抢劫案予以起诉 D.对伤害案延期审理,待检察院对抢劫案起诉后一并予以审理 【考点】第一审程序 【难度】★ 【答案】A。 解析: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歌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将新发现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本案张某自诉的伤害案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自诉案件审理范围,应继续审理。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公诉案件抢劫,人民法院未经起诉不得审理抢劫罪,因此应当将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宣判前发现新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检察院补充起诉或变更起诉。但本案为自诉案件,检察院尚未参与诉讼,不可直接建议检察院予以起诉。C项错误,不当选。 《高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但这一规定并非强制性要求已经提起自诉的案件必须延期审理。该规定是基于案件准确处理、司法资源合理配置而设置的,“一并审理”应理解为“审理公诉案件的同时,一并审理自诉案件”,而非审理自诉案件时审理公诉案件,本案已经进入自诉案件审理程序,无需也不应通过延期审理来一并审理,否则有诉讼拖延之嫌。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二、知识点总结 (一)立案管辖制度 1.一般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监狱立案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中国海警局立案侦查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2.公职人员犯罪案件的管辖 (1)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①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设区市的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②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监察委立案调查的案件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罪);(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管辖竞合的处理 1.涉监竞合: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______为主调查,_____予以协助。 2.公检竞合:一人数罪的,主罪为主侦查,次罪予以配合。主罪、次罪以可能判处的刑罚为标准。 3.公诉、自诉交叉:(1)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涉嫌实施了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的犯罪时,应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的,应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理论法】2021司法考试题库:法律责任一、试题精讲 1.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2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2/一/12.单选) A.法院对被告实施了法律制裁 B.法院对被告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 C.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 D.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考点】归责与免责;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难度】★★★ 【答案】C。 解析: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本题中,法院的裁决是依据公平原则作出的,这表明法院并未认定被告违法,故没有对被告实施法律制裁。A项错误,不当选。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不诉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在这些场合,责任人应当向或主要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和有关当事人。本案中没有出现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情形。B项错误,不当选。 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本题中,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是对案件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证成。C项正确,当选。 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有: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在本案中,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是考虑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考虑了小张的行为与小黄的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2.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2014/一/91.不定项) A.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B.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 C.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D.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 【考点】法律责任的竞合 【难度】★★★ 【答案】D。 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之一是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若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A选项中,方某同时可以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C选项中,林某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A、C两项中的情形均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A、C两项错误,不当选。 B项中王某因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根据司法部当年的答案,同一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但王某在两者中只能择一予以追究,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向制造商追究违约责任,本题存在一定程度瑕疵。B项错误,不当选。 D项中的情形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戴某的行为既构成诈骗罪,又构成使用假币罪,按照刑法规定,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因此属于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判断是否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与法律是否已经规定了如何处理没有关系,只看是否会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司法部答案BD)。 二、知识点总结 1.法律责任的竞合: (1)概念: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2)特点:①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②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③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④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2.法律责任的免除: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愿协议免责;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免责;自首、立功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