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征收 上海市xxx路xxx号房屋是公房,承租人为张某,公房凭证记载居住面积14.40平方米。2016年5月,该房所在地块列入征收范围,该房内有户籍人口7人(人物关系图如上),分别为张某、王2、王3、陈某(1992年,因知青子女政策原因户籍迁入)、赵1、赵2、王1(2008年因知青退休按政策户籍迁入)。 2016年7月5日,张某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14.40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22.18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xxx元。王1、赵1、赵2户籍迁入后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陈某因知青子女户籍回沪后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直至2000年结婚后搬出;被征收房屋由张某长期居住; 上海市房屋征收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1、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王1(知青退休返沪)征收补偿安置款50万元; 2、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陈某(知青子女)征收补偿安置款50万元 上海市房屋征收 律师观点: 1、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2、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3、王1、陈某按知青或知青子女回沪的政策将户籍迁入被征收房屋。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及居住条件,王1、陈某不宜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另外王1、陈某在本市他处无住房,因此王1、陈某可以认定为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4、赵1、赵2出生后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不属于共同居住人。 5、法院考虑王1、陈某的户籍迁入确有原承租人对其帮助性质及各方的实际居住情况等综合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王1、陈某所分得的征收补偿安置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