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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2)

时间:2016-12-14 11:42来源:未知 考试资料网
(6)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拥有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或者属于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 2、浙江与市、县(区)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法人名称,由市工商局审核,但

(6)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拥有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或者属于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
2、“浙江”与市、县(区)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法人名称,由市工商局审核,但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金)可放宽到200万元。
3、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且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可以将“浙江”作为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的字号后,组织形式前。
4、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上级企业法人的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或冠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名称。
(2)上级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
5、各市、县、区盐业公司改组成为省盐业集团子公司的,名称统一为“浙江省盐业集团××市(区、县)盐业有限公司”名称统一由省局核准。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省局登记。
(四)无区域名称申报条件:
不含行政区划或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定,具体条件为: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十三条规定的: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二、公司名称中的行业应与公司所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相吻合。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即无行业表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登记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三、公司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合而成,不重名(包括近似)、不侵权、不反动、不迷信、不“黄色”、不用最高比较级;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2、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字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字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老字号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老字号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符合浙江省工商局《关于优化企业名称登记服务的实务指导意见》及杭州市有关企业名称放宽政策的,从其规定。
5、投资人应依法慎重选择申请的公司名称,避免侵犯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造成社会和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五、名称核准登记中的特殊情况:
1、加盟连锁公司及分公司名称的特别规定:
(1)凡申请加盟连锁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经连锁总部同意,其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总部字号,也可以冠用连锁总部全称。使用连锁总部字号的,其名称中可以标明“加盟”字样,也可以不标明“加盟”字样;冠用连锁总部全称的,其名称中必须标明“加盟”字样。连锁总部如无字号的,则应冠用连锁总部全称。“加盟”字样统一加在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
(2)凡申请加盟连锁的公司制企业,经连锁总部同意,其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总部的字号,但不可以冠用连锁总部全称;如连锁总部无字号的,则以连锁总部的简称作字号。使用连锁总部字号的,其名称中可以标明“加盟”字样,也可以不标明“加盟”字样;以连锁总部的简称作字号的,其名称中必须标明“加盟”字样。“加盟”字样统一加在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
(3)目前尚不属连锁总部,若要成为连锁企业,接受他人加盟,则需先组建三家直营的分支机构,而后连锁总部更名,在名称中加“连锁”字样。目前已是连锁企业,若名称中还没有“连锁”字样,并且还要继续接受他人加盟的,应更改连锁总部名称,加“连锁”字样。凡企业法人名称中有“连锁”字样的,均视为连锁总部,企业可申请加盟。
2、专卖店:投资人要求开办某一品牌产品的专卖店(含有限公司),则应提交这一品牌产品拥有企业同意的证明,并同时提供该品牌拥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品牌拥有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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