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时间:2022-12-15 04:00来源:考试资源网 考试资料网
为何增设育儿假?为何未延长产假天数?专家解读广东人口计生条例修订:产假和育儿假设置符合广东实际羊城晚报记者侯梦菲实习生梁令菲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12月1日表决通过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

为何增设育儿假?为何未延长产假天数? 专家解读广东人口计生条例修订:

产假和育儿假设置符合广东实际

羊城晚报记者 侯梦菲 实习生 梁令菲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12月1日表决通过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对育儿假、护理假、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量等设置进行了完善。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除了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

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例明确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5日的护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条例还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妇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释放广大群众生育潜能、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条例》展现积极生育的价值观

本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调整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条例》规定,将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调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这表明了广东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发展的新思路。”董玉整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国家的生育政策方向。此外,由于广东是全国常住人口第一大省,也是全国流动人口第一大省,还是全国老龄化程度相对较轻的大省,65岁及以上人口占8.58%,“广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转型发展,更加引人注目。”

修法的另一亮点是,优化了生育政策和服务措施,并大力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及配套支持措施政策,并增设“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规定,已生育子女发生残疾或死亡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再生育。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取消再生育审批,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条例》以法律形式宣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不断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展现了积极生育的价值观。”董玉整认为,在以独生子女为主要特征的计划生育时代,人们对生育价值的理解大多是负面的,多生不被提倡,超生更是违法的。如今的政策就是在引导人们更加正面理解生育价值,向积极生育、鼓励生育、支持生育的价值观转变,大力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设育儿假强调夫妻共担育儿责任

修法之前,产假和育儿假的调整是关注的焦点。《条例》新增了父母育儿假,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经过本轮修法之后,大多省市都增设了父母育儿假。记者梳理发现,各地的育儿假时间为5天到15天不等,对享受育儿假的子女年龄设置也不等。重庆的设置最为宽松,规定在产假或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

在董玉整看来,设置育儿假“强调夫妻共担育儿责任”,但广东在设置育儿假的同时增加“假期用工成本分担”的要求,更有利于条例的可操作性,也符合广东的客观实际。

对于产假,本次广东并未进行调整。根据此前规定,广东女性享有178天产假,也就是法定98天产假加上80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产假。

记者梳理发现,在本轮人口计生条例修改中,北京、上海等省份都延长了产假。修法后,全国各省份产假天数为128-190天不等,其中,不少省份女性产假在158天左右,河南省女性产假为190天。“广东的产假在全国虽不是最长,但也已比较靠前。”董玉整认为,产假太长不利于女性就业和事业发展,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制度设计充分体现广东的创新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要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董玉整表示,《条例》从广东实际出发,贯彻了这一精神,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后,设计新的广东条例。

《条例》明确宣布取消社会抚养费,并删除全部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相关处罚、处分、强制执行等规定,删除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评优评先奖励、考核任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的规定,删除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同时,《条例》提出了产假、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等一系列优待奖励和支持政策,要求规划配套婴幼儿活动场所,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等。

董玉整认为,《条例》的一些假期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广东的鲜明创新性。比如:在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设置方面,规定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5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的设计,充分体现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人文关怀。”

此外,在完善生育支持措施方面,《条例》还规定政府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这些新内容都体现了《条例》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创新性。”他认为,人口问题,不只是个人问题,而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同时也具有复杂性、长期性。“所以,一定要充分考虑政策与政策之间的协调一致性,充分考虑到政府、单位、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和谐一致性,充分考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建议加大贯彻落实《条例》的力度

广东新条例通过后,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公告,新修改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12月1日起,广东省符合规定的就可以享受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等待遇。

《条例》通过后,广东的不少单位、企业已关注到法律的修改。“看到新闻后,我们就开始着手学习修改后的法律条文,并准备向单位领导汇报相关内容、修改相关的休假制度。”广州某单位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黄女士告诉记者,单位的职工应该很快就可以享受到政策的红利。

“《条例》正式颁布以后,接下来的重要任务就是如何贯彻落实、将法律法规转化为行动、获得实实在在效果的过程。”董玉整建议,政府、企业、社会、家庭和个人,都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快速行动,才能使《条例》真正落到实处。

董玉整认为,当前,群众生育观念已经在总体上转向少生优育,显示出生育意愿不强;同时,群众的经济和生活负担、子女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等,都成为了制约人们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重要因素。《条例》的颁布实施,就是为解决这些现实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对于释放广大群众生育潜能、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进广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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