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期间,还有一些普遍性的问题,比如因为封控、隔离等相关情况不能按时到岗上班,工资怎么发等等。今天下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联合区人社局、工会等多部门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给出了权威答案。 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如果因为感染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等原因,被采取隔离管控措施,不能到岗上班的,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阳阳介绍,“如果因为被管控、被疫情隔离,没有办法提供正常劳动,参照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来发放,具体来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新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的生活费,劳动者的社保等依然由单位负担”。 如果安排了劳动者居家办公的,应当按照正常标准发放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陈君君介绍,“由于疫情原因,企业没有复工复产,这个期间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关于工资发放的特殊约定,法院尊重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在用完各类假期之后,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的,涉及到停工停产首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此外,受到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于劳动者拒不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苏康码、行程码,不配合用人单位作出的居家待岗等安排的,将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有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阳阳介绍,“这种情形不以虚假填报是否造成重大后果为条件,即使作出这样的事情没有造成后果,单位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经济赔偿”。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陈君君解释,在应聘初期,及时查询单位的用人资质和主营范围,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举证责任相对并不那么大,劳动者需要举证初步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此后只要是建立了劳动关系后,有关于工资发放证据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玉洁) 【投稿、区域合作请邮件 信息新报 3469887933#qq.com24小时内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