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下称《规定》)在广州市政府官网上正式发布。该《规定》于2022年10月25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6届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26条,主要规定部门职责、制度框架、医保基金类型与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范围、参保登记、缴费及补缴处理、医保筹资、待遇、医保管理等内容。 作为一部民生法律,《规定》将直面全市1400多万参保群众和近2000万常住人口,承托起他们“病有所医,病有良医”的根本诉求。 新《规定》主要有哪些变化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增加参保人员权益:依托电商平台就业等可参加职工医保 首先是扩大广州社会医保制度的覆盖面,把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就业地或者户籍地在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保。 哪些是灵活就业人员? 据介绍,就业地在本市(包括非广州户籍人员)、或者户籍地在本市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下列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3.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4.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港澳台居民。 同时,《规定》扩大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范围,把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的持有人,居住地在本市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纳入了广州居民医保。 《规定》还扩大了可在居民医保年度内中途参保的人群范围,规定“退役士兵”和“刑满释放人员”可中途参加居民医保。 其次是最大程度保护职工权益。 比如,如果用人单位不参保或不按时缴纳职工医保保费,可以补缴,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费用和滞纳金的,对应期间的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待遇将不受影响。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足额补缴的,《规定》增加了参保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以及对应月份的计入比例补计入资金。 具体来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参保或不按时缴费而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参保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均可按照补缴医保费对应期间适用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补计入资金。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为了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稳定性,更好地坚持国家顶层设计,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各项改革方案,在本规章中使用了指引性规定。 如第七条明确港澳台和外国人参加职工医保按国家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明确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按国家、省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和管理按照省规定执行等。 具体而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如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就业地或者户籍地在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可以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包括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人员,在本市领取伤残津贴的,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本市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依法获得相关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并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外国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如下: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下列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本市户籍人员; (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的持有人; (四)居住地在本市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如何补缴职工医保费?补缴待遇有无变化? 《规定》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职工医保,或者未按时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以进行补缴。 从应当按照规定参保的次月、未按时缴费的次月起,用人单位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费用和滞纳金的,补缴医保费对应期间的职工医保统筹待遇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可以补付给参保职工;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足额补缴应缴费用和滞纳金的,职工医保统筹待遇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不予补付给参保职工。 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补缴后,参保职工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以及对应月份的计入比例补计入资金,同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 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足额补缴的,《规定》增加了参保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以及对应月份的计入比例补计入资金。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参保人员的权益。 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延缴人员个人未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缴。 《规定》还增加了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的方式。退休延缴人员可选择按月或者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按月缴费期间也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为何要重新制定?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为广州医疗保险领域的基础性制度,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23号令施行以来,规范了广州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满足参保职工和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为推进广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近年来,医疗保障领域自上而下大幅度改革,改革文件不断出台。作为一部七年前施行的政府规章,123号令与国家、省改革要求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已不相适应。 为贯彻落实医疗保障领域的改革要求,并实现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广州采取废旧立新的立法技术,制定《规定》,同步废止123号令。 《规定》严格对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一是明确医保制度框架;二是删除123号令对起付标准、缴费比例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后续改革预留政策空间。对于改革文件有明确标准、可以直接落地执行的,在《规定》中明确按国家、省文件执行,如个人账户的划入资金标准和管理;改革文件无明确标准的,《规定》不做具体规定,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衔接,形成配套的制度体系。 【记者】吴雨伦 【作者】 吴雨伦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