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发《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近日,我省制定印发《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坚持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总体思路,按照成熟一批、划分一批的总体原则,全面抓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工作,着力构建分类别管理、分渠道发展的公务员管理格局。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将市级以下机关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和其他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职责的公务员,原则上全部列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范围。机关人员编制较少的,可整建制列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队伍实行“局队合一”体制的综合执法机构,可整建制划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同时,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职位职级对应关系和审批权限开展职级转任,相当层次职级的任职时间连续计算,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并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二是明确职级序列。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厅局级副职对应督办、县处级正职对应二级高级主办、县处级副职对应四级高级主办、乡科级正职对应二级主办、乡科级副职对应四级主办。同时,明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与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对应关系,督办对应二级巡视员、二级总监,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分别对应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一级至四级高级主管,一级至四级主办分别对应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一级至四级主管,一级行政执法员对应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员,二级行政执法员对应二级科员。 三是明确职级设置。省级机关、市(州)机关设置督办以下职级,县(市、区)机关设置二级高级主办以下职级,省级机关督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5%;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45%。市(州)机关督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20%,一级至四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60%;县(市、区)机关二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10%,一级至四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60%。同时,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职级,由省级机关党委(党组)或市(州)以上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在规定职位数量和职数比例内,分级统筹核定使用或在相当层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中调配使用。 来源:《贵州改革工作动态》2021年第2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