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原标题:围绕延长生育假、发放现金补助、孕产期特殊保护,各地出台不少女职工生育解忧政策(引题) 倡导性政策如何有效实施引关注(主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柳姗姗 阅读提示 国家放开三孩政策后,社会对女性就业、休假等权益问题的关注热度持续不减。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如何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等,成为热议话题。如何让女职工更好解除生育的后顾之忧?有专家认为,应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设计,让好政策真正落地。 “产假只有98天,我多请了3个月,没有工资,而且要自己交五险一金,想要在照顾孩子和工作中间找个平衡,真是太难了!”因为生娃、奶娃,长春白领李欢欢多次想要辞职做全职妈妈,但考虑到再入职场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她还是没敢走这一步。不过,对生育二胎、三胎这件事,她坦言肯定不会考虑了。 国家放开三孩政策后,社会对女性就业、休假等权益问题的关注度持续不减。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如何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等,成为热议话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岳玲表示,应建立多元参与的生育假成本分担机制,提高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家庭压力,提高生育意愿的同时维护女职工就业权益。 假长了,不敢休 因为受疫情影响,李欢欢提前1个月休了产假,待公司给的98天产假结束时,孩子刚两个月大。没办法立刻上班的李欢欢,又跟公司请了3个月的假,这3个月期间,不仅没有工资,还需要她自己承担缴纳五险一金的费用。 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施行,规定女职工凭生育证明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此外,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50%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民营企业,一个萝卜一个坑,要不是当时公司业务少,那3个月的假也很难请下来。”李欢欢说。重返岗位后,李欢欢每天有1个小时的哺乳假,她每天会晚到半小时、早走半小时,不过公司会扣掉她半小时的工资。为带孩子,她雇了保姆,对方动不动就想涨工资,否则便要辞职。 前前后后,在带娃与工作的拉扯间,李欢欢曾有4次想要辞职做全职妈妈。“没有勇气,怕没工作后自身价值不被家人认可,怕伸手要钱花的滋味不好受,怕社保断缴影响使用,也怕再找工作时就和社会脱节了。”李欢欢说。 “延长生育相关假期虽然看上去很美,但也会制约女性职场发展,加剧女性就业困难。”一位宝妈告诉记者,因为女职工要照顾家庭和孩子,在加班、出差和事假上本来就需要特殊照顾,所以公司也确实不喜欢招用女职工。 怀孕遭辞,维权不易 休假权益难实现只是“三期”女职工在职场上面临的问题之一。尽管法律对该群体做了很多保护性规定,如不得对“三期”女职工依照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等,但在现实中,仍有部分企业出于降低成本和风险考虑,违法辞退孕期女职工。 “我考虑了一下,觉得你现在身体等方面都不太适合这份工作,我们压力太大了。前几天我也和你说了我的想法,咱们都互相理解吧!孕期需要多休息、心情好,在家好好养养吧。”在长春某公司做了3年半前台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的王莉莉怀孕后,被女老板通过微信“好言”辞退了。 当时,单纯的王莉莉也没想解聘合不合法的事,还以为能继续找其他工作,也不耽误什么。没想到在接下来找工作的过程中,一告知招聘方自己已怀孕的情况,就会被拒绝。 不上班就没有收入,满心苦恼的王莉莉偶然得知单位在孕期无故辞退自己是违法的,想找单位再谈谈,但单位相关负责人一直避而不见。此后,是在律师的指导下,她才通过收集证据并申请劳动仲裁,最终获得2万元赔偿。 “我当时决定维权四处折腾取证时,家人就劝我要不算了吧,万一把孩子折腾出个好歹得不偿失。”王莉莉告诉记者,维权之前,她也有很多顾虑,既怕自己不懂法,资料、庭审等弄不明白,又怕用人单位恶意拖时间,所幸得到了公益律师的免费援助。 “现实中,一些公司辞退‘三期’女职工的手段和方式都比较隐晦和‘合法化’,基于这些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况,想要维权,面临的难题可能更多,部分女职工对法律不了解,面对公司的感情牌和刁难,往往会妥协。”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王雨琦律师说。 完善制度,让好政策落地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护女职工权益,而且随着近年来我国人口政策的动态调整,各地政府也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政策,包括延长生育假、发放生育现金补助等。”岳玲对记者说,问题是很多政策尤其是更偏向福利性的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多是倡导性强而强制性不足。如何让女职工真正解除生育的后顾之忧,除了要坚持普法,提高女职工的维权意识、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媒体的监督意识等,更重要的是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设计。 女性灵活就业者的相关权益保障缺失问题同样值得关注。按照女职工权益维护的现行法律体系,灵活就业者中的大部分人都不在受保护范围内。 到202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颁布10周年。岳玲建议,有关部门应启动调查研究,对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保护力度、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等内容进一步完善。同时,要不断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存在覆盖范围不足、待遇标准不高、地区差异大、缴费主体单一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尤其是将灵活就业者纳入保护范围,提高待遇标准,并建立生育成本分担机制等。此外,还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女职工权益维护上的作用,从普法到法律援助再到法律法规的源头参与,履行好“维护职工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 (文中女职工受访者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肖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