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 从实际情况看,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都设有领导职务,管理上有共性,统一适用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 对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于不同类别的工作特点、履职内容、工作要求等各有特点,需要结合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各自特点和管理需要,分别设置职级序列。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这一规定明确了职级设置的最高层次为厅局级。 职级设置的最高层次与原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一致,有利于改革前后制度的衔接。 要注意不能把职级层次与领导职务层次相等同,准确把握职级的属性和定位,职级主要与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挂钩,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层次领导职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还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 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 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 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 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共12个职级层次。 职级名称部分借用了非领导职务名称,主要考虑原非领导职务名称沿用时间比较长,为人们所习惯,将其调整为职级名称,易于接受,有利于增强公务员的职业荣誉感,也有利于制度的过渡衔接。 与原非领导职务序列相比,职级序列在县处级、乡科级分别增加了2个层次。增加台阶,拓展晋升空间,重在强化职级的持续激励作用。 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 一级总监、二级总监 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 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 专业技术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 督办 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 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 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两类公务员都是11个职级层次,但最高职级、最低职级的设置有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