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如何理解和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政务处分决定执行的细化规定?严格依规依法 执行有力有效) 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是监察调查的“后半篇文章”,依法规范高效执行政务处分决定,对巩固监察调查成果,发挥其应有的惩戒、警示、教育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百零三条对政务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书面告知、执行等问题进一步作出明确规范。从实践来看,我们认为应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准确把握处分决定执行的基本原则,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一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依法规范做好政务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和书面告知等工作。比如,对宣布范围的把握。实践中,一般由任免机关、单位结合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政务处分决定的宣布范围。其中,对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同时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的,政务处分决定宣布范围可以比照党纪处分决定宣布范围,即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再如,依法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实践中,如被处分人系民主党派成员及无党派人士的,监察机关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应当以本监察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本级党委统战部门,函告文书同时抄送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并提醒党委统战部门统筹考虑向相关民主党派通报情况。二是要根据被处分人的身份差异及相关单位、领域的实际情况,坚持因案而异、一案一策。实践中,不同机关、单位在落实处分决定具体执行事项时,既难以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也不可能“一招鲜吃遍天”,这就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在具体执行时,统筹考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综合把握执行效果,确保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到位。 规范高效推动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到位。一是坚持督促推动与服务指导并重。监察机关既要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对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到位,也要指方向、明路径,教方法、给答案,坚决摒弃“一处了之”等错误做法。比如,监察机关在将政务处分决定书面告知有关机关、单位时,可通过一并随附处分决定事项执行清单等方式,既讲清楚“谁来办”“办什么”,还说明白“怎么办”“办得好”。二是严格执行期限。按照《条例》规定,处分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经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何理解“作出之日”?从实践来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政务处分决定生效时间一般应以本级党委常委会审议时间为准,但对于政务轻处分的案件,政务处分决定生效时间应以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时间为准。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政务处分决定书送达时间较晚,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无法在政务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执行完毕的,监察机关可统筹考虑在相关文书中明确执行期限。三是加强处分决定执行审核把关。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收到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后,应依法全面审核处分决定涉及事项是否执行到位,比如审核是否附有召开会议宣布处分决定的会议纪要、涉及职务职级调整的任免职文件、涉及工资调整的审批表等证明材料。如涉及被处分人的年度考核、绩效奖金确定发放等部分事项因客观原因确实暂时难以执行到位的,监察机关可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报送执行结果,并可通过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案件质量评查等方式,切实维护政务处分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关于政务处分决定宣布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实践中,向受处分人宣布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况应按程序向同级党委报告,有关机关、单位对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一般应按程序向监察机关领导同志报告。二是关于报批案件中政务处分决定的下达时间。对同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且党纪处分决定需报请上级党委审批同意的案件,考虑到党纪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政务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一般应当保持一致,为体现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般可待上级纪委批复党纪处分后,再将政务处分决定与党纪处分决定一同下达。三是关于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的处理方式。对公职人员因行贿等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荣誉奖励、学历学位等,监察机关既可建议主管单位按规定予以撤销,也可建议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按程序报请主管单位批准予以撤销。比如,对被处分人因行贿获得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建议授予单位按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建议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按程序报请授予单位批准予以撤销。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2年第19期,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 孙梦远 任行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