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现根据省相关部门答复口径,就产假、男方护理假等有关咨询问题回答如下。 一、关于产假 答:依据《实施方案》,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延长产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或生育多胞胎的,产假可以叠加享受。 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2022年2月10日,下同)起,女方尚在原规定(原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延长30天)产假期间的,可以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享受产假达到158天;女方已经享受完毕原规定产假的,不再享受《实施方案》规定的30天延长产假。 二、关于男方护理假 答: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护理假。 三、关于育儿假 答: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每年的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四、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答: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护理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五、关于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答: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六、关于产假等有关假期的落实与保障 答: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实施方案》有关产假等假期的规定,依法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或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结合本单位生产工作实际,明确有关假期申请、使用等具体办法,切实落实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有关假期等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上述问答内容,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或解释)的,从其规定。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