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纳税人网上办税(费)更加便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要求,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同步优化升级到了最新版本,快来看看重要的变化有哪些吧: 一、根据最新业务需求优化【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功能。 1.企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留抵退税启用时间为2022年7月1日; 2.对于扩容的七个特定行业,“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为《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3.退税申请理由:当申请退税类型勾选为新增七个行业范围时,“退税申请理由”替换如下: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申请期末留抵退税(或“增量留抵退税”、或“存量留抵退税”,根据本期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栏次的金额和本期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栏次的金额选择输出,两者均不为零的输出“期末留抵退税”;其中一者为零的输出非零项所对应的类型); 4.数据项“ 年 月至 年 月,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 元,同期全部销售额 元,占比 %”名称需要调整为“ 年 月至 年 月,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 元,同期全部销售额 元,占比 %”; 5.调整《退(抵)税申请表》打印模板,当纳税人选择退税企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退税文件依据自动勾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优化【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点击【申请退还项目】时,弹出提示“如果您需要申请“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请在【申请退还项目】中同时勾选“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两个选项,当月只能提交一次退税申请,请您准确选择。”。 三、优化【留抵退税缴回申请】功能。 1.对于扩容的7个特定行业,新增“留抵退税文件号”:《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2.点击查询按钮查询留抵退税明细,支持对新文件号的查询。 四、优化【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功能 新增监控:查询税票,勾选税款时,只要被勾选的税款明细中有一条已在征前减免中享受了“六税两费”优惠,系统弹出提示“该税费种该属期内已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如仍需要办理退税(费),请到税务大厅申请办理。”,并对已经享受过优惠的多条记录进行标红提示。不允许勾选。 五、印花税税源变化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需要在电子税务局中对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征收品目、纳税期限等进行修改完善,具体如下。 (一)页面数据项变化1.“应税凭证税务编号”--当纳税人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全部必填项目后,自动生成。 2.“应税凭证编号”--由纳税人选填,不做监控。 3.“应税凭证名称”--必填项,监控不得为空,若保存时该项为空,系统自动填写本行税目名称。 4.“申报期限类型”--必填项,监控不得为空,提供下拉菜单,菜单选项为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2项。 <温馨提示>无税费种认定时,申报期限类型只能选择“按次申报”。 5.“应税凭证数量”--必填项,监控不得为空。 6.“税目”--必填项,监控不得为空,按实际业务选择。 7.“子目”--当税目选项为“产权转移书据”时,该项必填,监控不得为空;当税目选项不为“产权转移书据”时,由纳税人选填,不做监控。 8.“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必填项,监控不得为空。 9.“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必填项,监控不得为空,当应税凭证数量大于1时,该项自动取税款所属期止。 10.“计税金额”--必填项,监控不得为空。 11.“实际结算日期”以及“实际结算金额”--非必录项,弹出表格填写。 12.“税率”--必填项,由系统自动根据税目选项带出(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的需要根据子目选项带出)对应关系如下: 借款合同:0.05‰ 融资租赁合同:0.05‰ 买卖合同:0.3‰ 承揽合同:0.3‰ 建设工程合同:0.3‰ 运输合同:0.3‰ 技术合同:0.3‰ 租赁合同:1‰ 保管合同:1‰ 仓储合同:1‰ 财产保险合同:1‰ 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0.5‰ 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0.5‰ 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0.5‰ 产权转移书据-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0.3‰ 营业账簿:0.25‰ 13.“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非必录项,下拉菜单,菜单选项为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 14.“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非必录项,必须同时填写。弹出表格填写时,表格包括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3列,可以增行,设置保存和取消按钮,点击取消不保存表格新填写信息,点击保存保存表格填写信息,并在明细表项目空格上显示“更多信息”。 (二)印花税征收品目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修改完善系统中印花税征收品目,在纳税人申报印花税,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7月1日以后的税款时,停用和新增征收品目对应关系具体如下: 停用“购销合同”,新增“买卖合同”。 停用“加工承揽合同”,新增“承揽合同”。 停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新增“建设工程合同”。 停用“财产租赁合同”,新增“租赁合同”。 停用“货物运输合同”,新增“运输合同”。 停用“仓储保管合同”,新增“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停用“营业帐簿(记载资金的帐簿)”“营业帐簿(其他帐簿)”,新增“营业帐簿”。 停用“权利、许可证照”。 (三)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停用按月的纳税期限。 来源:辽宁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