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大政发〔2020〕5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先来划重点 最新积分落户分值来了 户籍新规有哪些变化? 《规定》主要调整完善了哪些内容? 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为6章26条及附件《大连市综合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及分值》。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六个放开、四个取消、四个调整、四个新增、一个放宽。 六个放开 1.以学历和年龄梯度为基本条件,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对博士、硕士研究生、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2.以职称评定等级和年龄梯度为基本条件,全面放开职称专业技术人才落户限制,对高级、中级、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3.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和年龄梯度为基本条件,全面放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人才落户限制,对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4.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全面放开金普新区和北部地区落户限制。 5.以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放开年轻子女投靠我市户籍父母落户限制。 6.放开“已婚人员随迁的配偶、未成年人子女应当同时办理,随迁人员有工作的应当先办理工作调动”落户限制。 四个取消 1.取消新市区综合积分落户政策。 2.取消主城区综合积分落户政策中“购买非住宅的,要求有合法稳定住所”条款。 3.取消主城区综合积分落户政策中“就业社保缴费基数”积分指标项。 4.取消投靠落户政策中“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条款,以有合法稳定住所为落户基本条件。 四个调整 在主城区综合积分落户政策中: 1.调整“缴纳社保年限、申领居住证年限”积分分值,累计满5年即分别取得该积分指标项最高分,不再附加其他条件即可在主城区落户。 2.调整“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积分分值,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积分占主要比例。 3.调整“年龄”梯度积分最高分值,吸引年轻劳动力落户,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口年龄结构。 4.调整“失信人员”扣分分值,引导公民守法诚信。 四个新增 在人才落户政策中,新增35周岁以下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中级工落户条款。 在主城区综合积分落户政策中新增3个积分指标项,并赋予相应积分分值:新增“新生代农民工”积分指标项;新增“兵役情况”积分指标项;新增本市护理、公交驾驶、消防、殡葬服务、民办教育、保安等特定公共服务领域积分指标项。 一个放宽 放宽税收贡献者落户条件,鼓励我市企业、个人、个体工商户积极依法纳税。 为什么要起草《规定》 一起来看看详细解读 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2019年1月18日,大连市颁布实施了《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大政发〔2019〕5号),该文件在推进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学历人才、技能人才落户和解决长期在我市就业居住人员落户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在全面放开放宽人才落户限制、吸引年轻技能人才落户、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重点群体落户、改善城市人口年龄结构等方面,仍需进一步综合统筹考虑。 根据全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充分考虑大连市经济发展大方向需求以及城市产业和资源承受能力,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准入基本条件,大连市对全市户籍政策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整和完善,制定了《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 起草的主要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市公安局先后到相关职能部门、部分高校、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地,就户籍政策调整内容进行专项调研;学习借鉴青岛、宁波、武汉等国内城市户籍政策先进经验;征求市委组织部等多部门的意见,于2019年12月底形成了统一意见;2020年1月,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合法性审查。3月8日、3月20日,分别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附全文 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辽宁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以引进人才落户、政策性审批落户和综合积分落户为主要管理模式,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实行阶梯式、差别化、精准化的户口迁移政策,即合理放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加快放开旅顺口区、金普新区(以下统称新市区),全面放开除主城区、新市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域(以下统称新区)。 第三条 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落户,以及本市新区户籍居民迁往主城区、新市区的,适用本规定。 新市区户籍居民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迁往主城区落户。 第四条 申请落户本市的人员,办理时应当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其中户籍地城乡分类为城镇的,不能迁往本市乡村区域落户。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落户本市的已婚人员,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自愿办理随迁。 第六条 经批准落户的人员,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其合法稳定住所办理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同一户籍政策区域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或就职单位集体户或就职单位注册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其中符合先落户后就业政策的人员,无上述落户地址条件的,可在任意派出所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 第七条 本规定所要求的年限,除综合积分基础指标的申领居住证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累计外,均为连续年限。本规定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规定在其所辖行政(管理)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委组织部及市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引进人才落户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随迁的父母须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 第十条 经认定的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一)50周岁以下博士、硕士研究生,4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毕业生。 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并经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上述标准办理。 (二)经认定的50周岁以下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40周岁以下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 (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50周岁以下高级技师、45周岁以下技师、40周岁以下高级工。 (四)符合本条(一)、(二)、(三)款条件的人员,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的,年龄可放宽10周岁;获得副省级城市科学技术奖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的,年龄可放宽5周岁。 第十二条 50周岁以上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经认定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一)在主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二)在新市区、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35周岁以下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级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一)在主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二)在新市区、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章 政策性审批落户 第十四条 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由学校属地派出所办理学生集体户口。 第十五条 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本市生源毕业生、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出国回国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由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六条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落户规定的复退转军人、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随军家属,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并出具手续,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七条 经省侨务办公室批准在本市定居的华侨、经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在本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八条 经大连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人员,由落户地区市县公安(分)局办理落户。 第十九条 经大连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录用或调入本市的人员,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经区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聘用的事业单位人员,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二十条 在主城区或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由合法稳定住所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1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纳税的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在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纳税的税额累计15万元以上。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个人,在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1万元以上。 (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已纳税的税额累计2万元以上。 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由税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缴入库的税款不予计算。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政策规定的投靠人员,由被投靠人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一)投靠人员投靠配偶的,配偶应具有本市户籍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投靠人员投靠父母的,投靠人员应在40周岁以下,其父母应具有本市户籍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靠人员投靠子女的,须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其子女在主城区落户8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在新市区落户5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在新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投靠人员在80周岁以上的,其子女应具有本市户籍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由新市区或新区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一)在新市区或新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 (二)在新市区或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在新市区或新区创业并由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四)虽不符合本规定第二章引进人才落户条件,但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国家认可的国内外本科、专科(含高职院校)学历人员,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工以上人员,或经认定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新市区或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 综合积分落户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持有在主城区或新市区办理的有效期内《辽宁省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人员,户籍迁入主城区可办理综合积分落户。 (一)综合积分落户指标类别及分值 1. 指标类别由基础指标(含申领居住证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加分指标(含年龄、教育背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房屋情况、重点企业、乡村地区居民举家迁移、新生代农民工、特定公共服务领域、兵役情况、创业人才、社会服务)、减分指标(不执行法院判决)构成。各项分值详见附件《大连市综合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及分值》。 2. 申请人积满150分可在主城区申请办理落户。 (二)指标积分的基本要求 1.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的,可获得教育背景积分。 2. 取得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积分。 3. 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未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有代理社会保险服务资质的外包公司代缴社会保险的除外),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4. 在新市区、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综合积分落户。 5. 在主城区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可以积分,该房屋应当是单套且无其他共有产权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共有的除外)。 6. 在本市从事养老、护理、公交驾驶、殡葬服务、民办教育、消防、保安和环卫工作等特定公共服务的,可获得积分。 7. 创业人才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以股东身份持股比例不低于5%、实际经营1年以上的,可获得积分。 8. 加分指标中,以“乡村地区居民举家迁移”参与积分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城乡分类均应为“乡中心区”或“村庄”。 9. 社会服务中,无偿献血以每捐献全血200毫升或机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为1次计量单位;志愿者服务时长经本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可获得积分。 10. 重点企业加分指标中,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三)积分规则 加分指标中,“教育背景”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夫妻均可申请积分落户的,以积分高的为申请人,不能累计积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个人在申请落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落户申请;已经落户的,按规定注销其在本市的户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已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系经营者本人)并实际经营的和已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或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可视为合法稳定就业。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公寓或商住两用住房、农村地区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主城区、新市区非户籍人口有偿或无偿取得本区域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和依法取得政策性保障住房,不含承租的私人住房。 (三)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指能够在国家职业资格官网查询到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8日市政府印发的《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大政发〔2019〕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