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官网)

时间:2022-12-10 04:44来源:考试资源网 考试资料网
  近日,省人社厅发布《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彻底打破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限制,只要满足岗位所需才能,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等

  近日,省人社厅发布《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彻底打破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限制,只要满足岗位所需才能,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等的限制,“一步到位”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

只要能力达标,可搭乘“直通车”评高级职称

据了解,“建立‘直通车’制度,是我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直通车”人员范围为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其中,正高级职称“直通车”人员范围为经省认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鲁工作的博士后。

副高级职称“直通车”人员范围为经省认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各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鲁工作的博士后,以及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暂行办法》的实施,是我省职称制度评审向“唯能力”改革的又一创新举措。具体来看,“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申报条件等限制,可免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业务测试和支医支教等基层服务经历。需注意的是,事业单位“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这意味着未参评中级职称,也能越级参评高级职称。

“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与当年度职称工作同步进行。在评审中,大力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下放副高级职称评审权,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

根据我省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有关事项》,在去年济南、青岛、烟台试点的基础上,将“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确认”权限全部下放给设区的市,省直单位的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确认。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必再到省人社厅确认,简化了办事流程,减轻了用人单位和个人“跑腿”的负担。同时,将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经济、农业技术等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设区的市,提升各地职称评审自主性。其他申报人数较少、各市不足以开展评审的系列,仍由省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审。

怎样搭乘新规的“顺风车”?省人社厅近日启动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规定201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网上申报评审,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填报。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原则上于12月底前完成评审。

在此基础上,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近五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公告,凡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社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在职称评审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大专和本科毕业生对待;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专毕业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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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持续抓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精神的贯彻落实,以职称服务管理权限下放和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有关事项》和《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有关事项

一、下放“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确认”权限。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各市的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省直单位的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各市、各部门要按照职称确认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调入人员相关信息,加强职称确认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职称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和便民化水平。年底前将调入人员高级职称确认情况数据上传“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

二、下放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将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经济、农业技术等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设区的市。其他申报人数较少、各市不足以开展评审的系列,仍由省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审。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组建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完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各市每年9月底前将本市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抄报相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的重要意义,转变服务理念,强化质量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办事成本。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和监管效能,确保职称管理服务工作健康、科学、有序、规范发展。

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

一、“直通车”人员范围和条件

(一)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均可纳入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规定的范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1.正高级职称“直通车”人员范围。经省认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鲁工作的博士后。

2.副高级职称“直通车”人员范围。经省认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各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鲁工作的博士后,以及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3.国家规定有职业(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4.国家、省规定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和级别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有效的考试合格证书

5.高层次人才持有的人才服务卡应在有效期内,博士后研究人员仅限在站或出站不满6年的人员。

二、“直通车”申报评审规定

(一)“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与当年度职称工作同步进行,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申报渠道、公示公布、证书发放等均与正常申报职称人员相同。

(二)“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申报条件等限制,可免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业务测试和支医支教等基层服务经历。

(三)事业单位“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四)“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应大力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

(五)“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提交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须与申报专业相关,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已在职称评审中使用过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不得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再次使用。

三、有关要求

(一)建立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是我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对申报评审职称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沟通报告,确保“直通车”工作稳慎实施。

(二)建立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倡导诚实守信和敬业精神。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实行自主评价、按岗聘用职称制度改革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大众网、政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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